星期六, 五月 30, 2009

抓抓抓

我在《中国报》的新稿,请指教

抓抓抓


霹雳民联发起“绝食运动”,要求解散州议会,还政于民。除非本来就要减肥,绝食就要挨饿,没有什么好玩。
如果没有选择,没有人会要绝食。霹雳民联的这个运动,目的当然是要表达不满。
如果你本来的立场就是,霹雳应该解散州议会;有人愿意绝食,再度向握住政权,死都不放的人呛声,当然是好事。
就算你认为,霹雳州议会不应该解散,“绝食运动”也根本没有影响到你,不闻不问就可以了。
可是,本来就不应该有立场的警察,却非常关心“绝食运动”。报章报导,警方大清早拉大队,逮捕负责策划活动公司的员工,没收活动的气球,霸住活动的凉棚。
后来,竟然有参与绝食的人被逮捕,说他们是在“非法集会”。507霹雳州议会强拉议长下台前后,警方抓的人可多了:穿黑衣,抓!喝咖啡,抓!晨跑,抓!参加和平烛光会,抓!现在,连自己挨饿表达自己感受,也要抓!
警方用的可能是《警察法令》,只要有人聚集,就能够抓。可是,这个法律看来很有问题,因为就算是和平聚会,没有骚扰别人,没有干扰公共次序,也要被抓。
关于这次绝食运动,马华也有精彩的言论。网络媒体报道,马青总团新闻局主任高祥威形容民联进行绝食,是“用消极的态度来面对政治上的挑战”、“除了民联党要将面对绝食所带来的健康问题之外,也直接把这种歪风带来马来西亚”
高祥威还说“年轻的一群应全力反对类似的行动,因失落而展开绝食是一种愚蠢、不负责任、消极并直接荼毒青少年的道德思维”。
高祥威说到很严重。他把“绝食运动”说成事“消极、歪风、愚蠢、不责任、荼毒青少年”。不过,这好像不小心骂了印度圣雄甘地一大餐。
甘地当年就曾经为了争取印度的独立,绝食18次。印度是人类历史当中公认的伟人。爱因斯坦还把它说成地球上最伟大的人。
不过,高祥威的讲法,给人感觉似乎他不怎么佩服甘地。至少,甘地一生就做了18次“消极、歪风、愚蠢、不负责任、荼毒青少年 ”的事情,好极都有限。
当然,甘地有绝食,民联也绝食,并不代表民联就和甘地一样伟大。不过,人民应该看到两个共同点:第一,这个是一个和平的行动;第二,这都是面对强大势力还能勇敢表态的行动。
单单从这两点,人民看不出到底哪里“消极”?哪里“不负责任”?哪里“荼毒青少年“?
高祥威认为“绝食运动”这么烂,不知道怎样的政治行动,才是他能够接受的?是不是唯唯诺诺,老大哥说一,就不敢说二?还是面对强权,“逆来顺受、姑息养奸”?

星期三, 五月 27, 2009

人民应声援律师公会

我在《南洋商报》的旧作,请指教

人民应声援律师公会

律师公会在本月15日召开特别大会,获得超过1000名成员律师响应。此次特别大会,与日前“黑色马来西亚”运动,间接相关。
在5月7日霹雳州议会出现乱局之前,干净公正选举联盟(净选盟)发动全民穿黑衣,表达人民对于霹雳政局的不满。这项和平的公民表态运动,却受到有关当局的关注。
运动发起当天晚上,净选盟一名发起人被警方,援引《煽动法令》逮捕。逮捕引起一群公民,到警局外部,举行和平烛光会,声援被逮捕者。
无奈,一连两晚的烛光声援,面对当局超乎预期的反应:声援者遭警方逮捕。在17日当天晚上,5名到警局欲为被扣留者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不仅不获准会见被捕者,甚至还被逮捕。
律师被逮捕事件,引起法律界哗然。第二天,大约200名律师在法庭自发性集会,抗议警方对执行任务的律师,采取行动。
在此背景下,律师公会决定召开特大。而15日特大当天,律师公会议决要求内政部长以及全国总警长,对事件负责辞职。另外,大会也议决起诉大马政府、总警长以及十五碑警区主任。
此次律师公会以及大马警方的争议,并未获得媒体多大的关注。当中,或许部分人士误解,争议仅仅涉及争议的双方,与人民没有多大的关系。这显然是一个危险的误解。
5名律师到警察局,提供法律援助,实际上是捍卫被捕者的权力。被捕公民在警察局内,失去与外界联系的能力,即使身体或者心灵受创都“呼天不应,唤地不灵”。
印裔青年古甘在扣留期间离奇死亡的案件,昭示个人在面对刑法制度之下,可能发生的最坏情况。任何机构都可能出现害群之马。执法机构也不例外。因此,任何的制衡机制,应该被视为优化组织结构的努力。
实际上,被逮捕人士获得法律援助,早在我国独立时,就已经写入《联邦宪法》当中。宪法第5(3)条款清楚列明:被捕人士有权获得律师的咨询。
宪法条文不可能概括所有状况。但是如果执法机关理解法治原则,应该尽力允许被捕者获得法律援助。
但宪法虽然表明被捕者有权获得法律援助,但却没有明文何时可以获得援助。此法律漏洞,在过往的一些案件当中,被有关方面利用。
2006年国会通过《刑事程序法典修正案》,把宪法当中的保障,更为具体化以及完善化。但国会需要通过此修正案,或多或少也显示,被捕者宪法权利,多年来并未受到良好的维护。
修正后的《刑事程序法典》,增加的数条文当中,第28A条款主要和被捕者权利相关。在法律援助方面,第28A(3)列明:被捕者如果想联系,或尝试联系律师,警方必须尽快(as soon as may be)允许他这么做。
在第28A(4)条文下,当被捕者要求要求会见律师,警方就必须(shall)允许律师与被捕者见面。仔细阅读第28A(3)以及第28A(4),法律似乎只允许“尽快联系律师”,还是没有强迫警方“尽快允许律师与被捕者见面”。从“黑色大马”运动的逮捕事件看来,这是否显示修正案存在不够完善之处?
在一般刑事案当中,与律师会面主要是防止被捕者面对压力,而做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或招供。对此,第28A(6)存在重要的制衡:倘若被捕者要求会见律师,警方将不能在该会面前,对被捕者进行审问以及录取口供。
修正案起草人可能认为,警方为了尽快对被捕者录取口供,应该不会刻意拖延被捕者与律师会面。
据悉,在“黑色大马”逮捕行动中,警方也援引另一有趣的条款:第28A(9)条款。此条款允许至少是“助理警监”(Deputy Superintendent of Police)的高阶警官,否决被捕者的权利,包括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当然,第28A(9)下的权力,是受制于第28A(8)条款的。该条款列明:被捕者权利将被剥夺,只要警方认为有可能出现:证据被毁、同谋逃逸、证人遇害等等情况。“黑色大马”发起人以及声援人士,是否是如此危险的犯罪集团,需要出动第28A(9)?值得玩味。
《刑事程序法典》虽然贵为国会订立的联邦法律,然而作为程序法,大多情况下都没有列明,违反程序的警察官员,须面对任何惩罚。
因此,法典最多成为被害者,事后进行民事起诉时的依据。即使民事起诉成功,受害人获得的只是金钱上的赔偿,而且还是用你我交付的税金来赔偿的。
其实,整个事件当中,最令律师公会不满的,还不是被捕者权利被剥夺,而是执行任务的律师也被对付。这是严重违反宪法的危险做法。
倘若警方可以对执行任务的律师,以逮捕为由,进行恐吓,律师将无法有效执行任务。如果这成为警方惯性的作风,我国的刑事正义机制,将彻底瓦解。
到时,宪法以及其他法律纵然明文人民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现实上也没有律师敢于,或者能够提供援助。如此,这个所谓的权利,是全然虚幻的。
律师公会议决要求内政部长以及总警长辞职,肯定不会被听取。但是,事态严重,有关长官即使不辞职,也应当对相关警官采取纪律行动。
然而,报载总警长对律师公会特大的回应却是:“律师应该自我反省”、“律师不能超越法律”、“律师公会如果要成为压力集团,应该注册为非政府组织”等等。
体制内的自我改革,成效何在?人们心照不宣。但作为民主国家,如果政治势力与官僚执意我行我素,人民似乎应该在票箱前,将此作为票选靠量。

星期一, 五月 25, 2009

永远不忘记

我在《中国报》的稿件,请指教

永远不忘记

敦马评论霹雳州政局,说千万不能解散议会,进行州选,因为国阵会输;还说,只要多过几年,人民就会忘记国阵所作的一切。
这种说法,等于承认国阵在霹雳州,作了很多错事。不过,至少敦马是诚实的。有些人就不一样。做什么都找一些美丽的借口和口号来掩饰,躲躲闪闪,不是大丈夫。
不过,不管国阵是不是允许霹雳解散议会,进行州选,还是硬硬来,继续执政,他们能够寄往的就是人民“忘记”。
有人免费发送光碟,指责民联议员是“流氓”,还有字幕“证明”民联被摄政王教训。这种做法,非常天真,以为人民现在就已经忘记了507霹雳州议会发生了什么事。
他们以为人民忘记了,许月凤是在议长还在现场的情况下,自己擅自另外主持会议,根本违背规则。他们以为人民忘记了,西华下命令,州政府的侍卫,竟然没有人要听。那个所谓“新议长”“下令”,警察都可以进来议会做很多事。
他们也以为人民忘记了,议长西华是怎样被人暴力拖走,然后还被关起来。他们以为人民忘记了,议会外面晨跑、喝茶还有穿黑衣的人,很奇怪的,都要被逮捕。
如果民联议员真的很“流氓”,那天西华就不可能被拖走,人民只需要记得这点。不过,光碟出来也好,这可以“提醒”人民,再次记得507。不过,人民也要记住,光碟剪掉的,可能才是关键精彩的画面。
507不能够忘记的,其实不只是在霹雳的事件。507那几天,吉隆坡也有很值得记得的事情。有人发动“穿黑衣运动”抗议霹雳政坛的肮脏手段。
穿什么颜色的衣服,有什么大不了?有威胁到国家安全吗?可是发起人竟然要被逮捕。有人到警察局外面办烛光会,表达对被捕者朋友的支持。这种和平活动有什么危险?为什么这些人又要被逮捕?
更加够力的是,有几位律师要见被捕者,提供援助,这不只不危险,而且还是被捕者宪法下的权利。不给见面不要紧,律师不离开,就被指“非法集会”,连律师也被逮捕,警局过夜一晚。
如果你目前还觉得对律师被捉的事件,不太清楚。可能你看的电视报纸,“太关心病毒”,没有好好报道。
不过,建议不妨上网看一个录像。看看一个男人怎样用大声公,大声呼喊几个怎么看都不危险的律师,还有手无寸铁的旁观者,然后一群人冲出来逮捕他们。你会有很不同的感受。
昨天,行动党也在私人地办一个“还政于民”烛光会,人数也很少。有人还是大阵仗来逮捕。羽量级的张念群,还要被彪形大汉“拉”走。(不是应该有女警才能碰女性的吗?我不知道)
我国的治安是不会好的了。因为,有人不去做应该做的是,反而太关心政治。也有人看死人民会忘记,不要被看死。

星期五, 五月 22, 2009

重复辩题

以前搞辩论的时候,一些新手往往在辩论时,很有气势的站起来反驳对方
反驳时说了什么?重复自己的立场“我方坚决认为XXXXXXXX”
所以,辩论第一课,分清楚设么是“陈述立场”(assertion);什么是“论证立场”(argument)。
只有“陈述立场”,就算把它列出1,2,3,。。。,很多“点”,如果没有论证,就难以令人信服。
还好,那是以前辩论水平低的时代发生的事。
现在辩论圈进步多啦。不会犯这种低级错误。
不过,不代表不会在其他领域出现。。。

国阵自毁下台阶

我在《南洋商报》的旧稿,请指教

国阵自毁下台阶

霹雳州政局僵持持续。最新发展,上诉庭允许国阵大臣占比里的申请,“展缓执行”早前高庭宣判民联尼查仍然为合法大臣的判决。
相对于联邦法院对于议长“禁足令”的裁决,本案并非涉及议会内部之程序;反之,涉及的是宪法诠释,由法庭定夺,至少在程序上没有出错。
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对所有状况全面概括。司法的角色之一,乃是诠释法律,将其完善化,以及能够在新状况下,得以运用。
“大臣双胞案”涉及的是对州宪法第16条款的诠释。条款列明:“当州务大臣失去议会多数之信任后,除非在大臣要求下,苏丹解散议会,他将要辞职”。
回顾霹雳政局的发展,尼查在三议员跳槽过后,觐见苏丹要求解散州议会是一项实事。然而,出现争议之处,乃是尼查当时是否已经失去“议会之信任”?
如果不依法律观点,从政治现实的角度审视,当三议员跳槽过后,民联在州议会的数目确实不比国阵。然而,关切到州政权的大事,岂能草率判断?正当程序还是必须遵循的。在西敏寺议会体制下,这个所谓的程序,就是在州议会提出通过不信任动议。
有人提出,在州议会提出通过不信任动议,仅仅是惯例,未必需要遵循。表面上,这看似合理。然而,在宪法学当中,并非所有惯例,都是地位平等的。某些惯例,基于当中涉及宪政原则,具有约束力。这种惯例,叫做“宪政惯例”(constituitional convention)。
我国法律体系,基本上承袭英国的制度。英国是习惯法的故乡。许多法律、条规,甚至宪法,都没有明文。我国与英国的重大差异是,大部分法律是明文法律,但有一些惯例,还依然成为我国宪政体制的一环。
从历史的流变看来,我国也确实需要明文法律,避免出现争端。原因在于我国法治意识不够深厚,统治精英也常常有践踏法治精神的时刻。
回到“大臣双胞案”,宪法条文当中“失去议会多数信任”固然没有明文必须在议会提出通过不信任动议,然而,这正是必须尊重的“宪政惯例”。
即使不以“宪政惯例”为基础,我国宪政史上也曾经出现类似当今霹雳州的状况。1960年代砂拉越政治危机,司法也曾进行释宪。
在卡隆宁干案件当中,法庭裁决:宪法条文当中“失去信任”,与一般理解的“失去支持”并不完全等同。“失去信任”,隐含在正式合法议会当中,进行通过不信任动议。
“大臣双胞案”高庭法官正式的书面裁决,尚未公布。然而,在网上已经可以读到,法官阿都阿兹念出的判决之笔录。如果笔录无误,阿都阿兹是有参考卡隆宁干案之原则的。
高庭宣判尼查为合法大臣后,人民之反应足以显现民心所向。而尼查随即宣布将要求觐见苏丹,再次寻求解散州议会。
人们以为,由国阵一手策划的霹雳政变危机,行将来到尽头。加上首相纳吉日前放话,表示有意与民联合作,解决霹雳危机,人们的期望,非常合理。
其实,高庭的裁决,正好是国阵的下台阶。无疑,此时解散州议会,进行州选举,国阵面临遭遇挫败之风险,政权重回民联手中,不无可能。
然而,国阵既然是当下政局之始作俑者,就应当由承当后果的勇气。毕竟,在民主国家,政党轮替,根本就是兵家常事。更何况308大选时,国阵本来就没有执政。倘若败选,不过回归原状。长远而言,这更是“留得青山在,不怕没烧”的智慧之举。
国阵没有利用此机会,鸣金收兵,执意对判决上诉,甚至还迅雷不及掩耳,申请“展缓执行”高庭裁决。这显然向人民昭示,国阵已经无意回头。日前“合作解决危机”的说辞,可能是挽回民意的谋略,诚意如何?人民自有目共睹。
当然,人民还是必须承认,正如所有人民,国阵也有对判决进行上诉的权利。然而,当下关键,并非“有无权利上诉?”,而是“应否上诉?”。
首相纳吉在高庭裁决宣布过后,严肃宣布,国阵有“很强的论点”可以上诉。如上分析,高庭裁决是基于维护“宪政原则”,以及“程序正当性”。
除了对本案的影响,此进步的宪法诠释,也对未来可能的宪政危机,指引正确方向,对国家宪政发展,百利而无一弊。
上诉庭会做出何种裁决,完全无法预知。既然本案涉及州宪法第16条之诠释,填补宪法文本之漏洞,高庭可以基于宪政原则诠释,上诉庭同样可以纯粹从表面字面意思诠释,认为“宪法并无明文必须通过不信任动议决定大臣失去信任”。
美国现实主义法学(American Legal Realism)认为,法律就是法官的决定,因为任何诠释都可以找到支撑的“依据”。因此,国阵在上诉后,反败为胜,完全可能。
然而,国阵追求胜利,所谓“很强的论点”,是否以典当宪政原则良性发展为代价?值得关注。国阵也必须理解,在任何国家,政权之合法性,是无法从仅仅由司法判决提供。缺乏民意基础,就没有政权合法性,不管法庭能够给予什么技术上法律的辩护。
坊间流传,国阵可能召开州议会,对尼查投不信任动议。州议会“新”议长的上任,被指违背程序,原本就争议重重。国阵倘若在意图通过“新”议长获取政治胜利,只会使局势更为混乱。
然而,国阵毁掉下台阶,似乎已经走上,以威权体制誓死维系政权的不归路。回顾过去数个月,国阵手上掌握:公务员体系、选委会、反贪会、警察以及种种法律,可以运作。人民似乎一无所有,除了选票。
国阵中央不可能把霹雳州政治危机,全然归咎州领导。被动用的机构,很多都属于中央政府之权限。人民一无所有,只有选票,这不仅仅是霹雳州选民的状况,全国选民似乎也应当理解,霹雳政变,呼唤全民对国家宪政作出最坚实的捍卫。

星期六, 五月 16, 2009

别高兴太早

我在《中国报》的作品,请指教

别高兴太早

一切事情,没有到尽头,到不要高兴得太早。

那天高庭宣布尼查为霹雳合法大臣。很多人都很高兴。尼查重新上任,占比里不能再占住大臣的位子,其他国阵“行政议员”,还有“大臣顾问”,一时之间,完全变成非法。

当然,尼查也不能够重新开工一直做下去的。因为,州议会出现青蛙跳过后,民联已经不是多数了。可是,尼查还是可以用大臣的身份,觐见苏丹,要求解散州议会,还政于民。

很多人民也在想:首相纳吉不是刚刚说要快快解决霹雳僵局,愿意和民联合作吗?所以这次,法庭有了决定,斗争可以结束,国阵会乖乖让尼查见苏丹,州议会解散。

对很多霹雳人,州议会解散,手中一票就可以发挥了,应该教训的就可以被教训了。

不过,很不幸,国阵的做法,等于向这些人说:“你们想得美,没有那么容易!”。首相宣布下,国阵马上对高庭的判决上诉。而且,还很快的从上诉庭那边,拿到“展缓执行”的命令。

“展缓执行”命令,不是说高庭的判决无效,而是等待上诉庭决定前,暂时等一等。国阵方面的理由是:如果让高庭的判决,马上执行,万一苏丹答应苏丹的请求,解散州议会,那就算上诉成功,占比里也没有办法拿回他的大臣职位了。

法律上,这点可能没有错。既然每个人有上诉的权利,上诉的最后决定之前,之前的决定,暂时不要执行,也很合理。

可是,看看占比里的理由:他说害怕解散州议会。解散州议会,很多人说是等于“还政于民”。中文“还政于民”说得非常的好。英文马来文的讲法是:“回到人民”,没有这样有意思。

“还政于民”的意思是,在民主国家,权力本来都是在人民的。今天政局僵持,把权力还给人民决定,决定谁可以领到霹雳州,天经地义。占比里快快要法庭阻止“还政于民”。

权力不要“还”,告诉法庭很怕自己的地位失去,这种不知道可不可以叫做:“权利狂”?当然,回想他是靠什么手段得到这个地位的?自然不会希奇会有这种想法。

如今,要求解散霹雳州议会的呼声,越来越大。连马华民政都有人出来呼吁解散。不过,同样道理:不要高兴得太早。

马华民政喊会有什么用?巫统怎么想,才重要。更何况,出来喊的不是那些被边缘化的老政客,就是那些分量降低了的小人物。真正领导的,还是向往常一样“无声”。不能怪的。有的人关心的,主要还是自己的官位。当然,如果巫统真的决定要解散,这些人就会出来邀功,说是“内在争取”得来的。

星期四, 五月 14, 2009

卫塞节,快乐?和谐?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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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塞节,快乐?和谐?正义?

卫塞节即将来临。一个比较传统的卫塞节的祝贺,就是卫塞节“快乐”。不过,这样的祝贺很笼统,不能表达宗教节日应该传达的讯息。

快乐这个字眼,很主观。很多人做很多坏事,或者做一些纵欲的事,都很快乐 。卫塞节当然不是要人家去这样 。

什么样的祝语,才能很好的展现卫塞节的意义?有人提出,像佛教这样的宗教,谈的是“和谐”,而且目前国家社会这样乱,“和谐”应该是最重要的主题。

佛教讲求“和谐”,应该是对的。而且,这种问题有研究的人,才方便发言 。不过 ,“和谐”真的是现在我国社会的最首先需要的吗?

没有人否认“和谐”的重要性 ,这是不用讲的。可以的话,没有人想要在一个纷乱的地方生存。因为,纷乱的地方,人民难以安居乐业,性命 、财产、自由都没有保障。

现今社会虽然“乱” ,可是“乱”的根源是什么,更加重要。看见表像,没有看见深层的因果,用佛教的话,大概可以叫做“无明”;用普通的话,叫做肤浅看待问题。

如果宗教要完全脱离现实世界,一切不管,只在意宗教生活,这是一种选择,甚至可以是非常了不起的选择。可是,信徒当中,真正出家的毕竟不是多数。

如果要面对现实世界,就不能够肤浅面对问题。如果只看表面的“和谐”,请问:在一个独裁强权的国家社会,斗争完全被压制了,看起来“和谐” ,但这是真正的“和谐”吗?

宗教界的人士当然有足够的智慧,当然不会追求那种“假和谐”。可是,自己不去追求,不代表有心人,尤其政治人物不会利用宗教,达到自己的目的。

独裁以及喜欢镇压人民的政客,有时候很喜欢谈“和谐”,因为他们常常诬蔑追求民主的人士“制造混乱”,所以可以运用种种手段对付、打压、逮捕、镇压。

可以的话,人民真的不想失去“和谐”,可是中国也有一句话,叫做“官逼民反、民不得不反”。所以人民如果真的愿意暂时失去一点“和谐”,表达不满,问题可能就在:不正义的事情太过分、太令人忍无可忍了。

“和谐”的基础是“正义”。不谈“正义”,只谈“和谐”,不只是“无明”,而且自甘成为政客的工具,那是悲哀的。如果要用宗教的内涵,美化政客的口号,那是更加的悲哀。如果让宗教庆典,成为政客的宣传的舞台,更加更加悲哀。

很多东西当然是身不由己,可以理解。如果这样,可以在其他方面补偿。

今年卫塞节最关键的社会背景,不是“乱”,而是很多的不正义、太大的不正义。全国各族、各宗教人民正在努力抵抗邪恶。卫塞节也要谈正义,显示佛教徒和奋斗中的人民同在。

星期四, 五月 07, 2009

悲哀一幕














议长西华被强拉出州议会
民主已死

星期二, 五月 05, 2009

强烈抗议逮捕黄进发!

马上放人!

星期一, 五月 04, 2009

好政策“施舍”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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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政策“施舍”人民?

新首相上台,的确推出一些好政策:取消特定服务业土著固打、提高金融业外国拥股权限制、离婚人士不能擅自为孩子改教、提升公务员体系效率,过后还可能后续有来。
上面那四个,前面两个属于经济领域。首相兼任财长,马上执行,效率很好。后面两个,只是宣布。怎样执行?还很头痛。
离婚人士为儿童改教,问题发生已久。以前国阵把它当成敏感问题,不要面对。现在提出正确方向,至少是好的开始。
可是,相关法律要改,不然光讲没有用。现在法律就是,民事法不可以碰回教法的范围。
国阵还没有改法律,就快快宣布,是政治高招:先获得非回教徒的喝彩;然后再让民联内部意见分歧。
纳吉上台,在“种族宗教”的领域改革。马华的人说,这些是敏感部分改革,很了不起。
换在以前,这个可能是对的。不过,自烈火莫熄运动以来,公正党就很努力在马来人当中,推动思想转变,打破种族政治。几年前,安华还破天荒宣布以“人民主权”代替“马来主权”。
很多人那时讲那是政治自杀。马来人哪里可能接受?不过,事实证明,有人把马来人的思想的进步,看扁了。现在,马来人是可以接受多元种族政治的。
有了这个思想转变,巫统才来推行。别人冒险开了路,才来走。不是完全不要称赞。只是,客观想想,没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
最近还有人抓一两个小人物的行为,大作文章,说有人抄别人文告,是“文抄公”。不过,很多政策其实还不是抄人家的非种族路线?
话说回来。为什么会出现那些改革?其实,308大选、巴东埔补选、瓜登补选和双武吉补选的成绩是关键。只要人民老板表明,你不做好,选票就休想得到,政府只好乖乖推出好的政策。
人民不是乞丐。好的政策不是政府给人民的“施舍”。人民本来就应该享受好的政策。如果有人说,有一两个好的政策,就要人民感恩,这是奴才的心态,要不得。
一些民联的人说,纳吉推出这些政策都有“政治考量”。这个也是废话。政党和政治人物很少没有“政治考量”的。
关键是:人民必须要用选票,确保国阵民联的都把“人民利益”,当成最重要的“政治靠量”。怎样做到?确保出现政党轮流执政,出现真正的两线制。
在几十年一党独大,又掌握军队、警察、司法、选委会、反贪会等等机关;又有很多法律可以抓政敌、控制报纸传媒的阵线倒台前,改革随时都会走回头路。
面对当前的“改革”,也真的要很小心一些政党的两面手法。看看有些政党还在霹雳搞些什么?这些真的是改革吗?这些真的是“人民优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