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八月 30, 2007

提防“领袖身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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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防“领袖身边人”

在种族政治之下,人们常常把目光焦点放在种族性政党。但在实际的政治运作当中,某些在政党体系之外的个别人物或许也扮演重要的角色。

强势族群领袖,身旁会有一些他族的人物。由于社群之间在语言以及社会价值取向的差异,这类人物实际上扮演这类似“桥梁”的关键角色。

诚然,在政治势力出现落差的情况下,族群政治出现势力差距,在所难免。华基政党极力主张伙伴政党并非“主仆关系”,实际上正是对于这个现实的理解乃至焦虑。

焦虑可以源自自觉。对于“并非主仆关系”的呼喊或许不符合现实。然而,作为一种拨乱反正的动作,或是作为应对强势力量时的自我期许,这类言论,确实还是有着巨大的价值。

纵观历史,权力不仅是腐败的根源,它也同时能够吸引许多为其卖命的人物。这种现象古已有之,于今尤存,更是个别社会威权性质的展现。

在马来西亚的政治脉络下,这类人物很少获得媒体的报道以及群众的关注。在加上其职权之性质没有获得群众支持的必要,此类人物的所作所为很难加以制衡。

当然,如果仅仅扮演好“桥梁”的角色,根本无须谈论任何的制衡。然而,这等人物也并不能免疫与权力的腐蚀力量。

在多元种族社会,各族群的关注焦点与价值判断自然有别。在“和而不同”的理念尚未成为我国社会坚定的共识之前,对于他族社会的观点的接触自然或多或少会有文明撞击之效。

“领袖身边人”这时正好掌握弱势族群的命运。只要对于弱势族群领袖甚至个人的言论,进行翻译,加以“编辑”,做出有倾向性的“结论”,自然有人“吃不了兜着走”。

掌握这等生杀大权,自然可能导致自我膨胀的现象。无需历经政党政治惨烈的政治竞逐上位,这等人物就足以左右自我族群的命运,更别说是任何的个人。

但人们切不可幻想,掌握如此权力的人们,个个都能善用这个权力,促成族群间谅解以及权利双赢的最大化。反之,由于其权力的根源来自族群地位的差异,其所作所为显然是以强化“主仆关系”为议程的。

要达到这个议程,站政治主子强势族群的观点,审查剿灭自身族群开放性的言行,成为了首要的工作,即使这并非其权责,即使其政治主子并没有明确指示如此做法。

当然,“领袖身边人”并不孤单。所谓“物以类聚”,得志小人岂会缺乏向其靠拢的同类? 有些人基于自身利益、或是狭隘的怨恨,借助“领袖身边人”的力量,欲拔除眼中钉,使相关领域乌烟瘴气,也在所不惜。

当然,“领袖身边人”也并非个个如此,我们无须“一竹竿打翻整船”。即使出现欲兴风作浪的这类人物,强势民族领袖也并非“省油的灯”。在更多的个案当中,领袖个人的魄力与才华,或许恰好构成这类人物的最好制衡。

星期六, 八月 25, 2007

废除普通法?

废除普通法?

联邦法院院长敦阿末费鲁兹提出:马来西亚应该废除英国普通法(English Common Law)的应用。他认为,在国家独立50年后,如果我国司法制度依旧引用英国的普通法,这证明思想依然被殖民者统治。
费鲁兹是在“阿末依布拉欣教授学术成就研讨会”的开幕式上宣布以上观点。已故阿末依布拉欣教授(Professor Ahmad Ibrahim)是本地知名法律学者。其法律主张之一就是强化大马法律的本土性。
要达到这个目标,阿末教授建议废除本地司法制度与英国普通法的纽带,建立马来西亚普通法( Malaysian Common Law)。此外,他强调本土法律应该更多的采用回教法律的原则。
阿末教授早在十多年前就做出上述的建议。当时的社会环境对于此建议,尚不甚敏感,因此针对此一课题的探讨也相对的欠缺。在法学界,当时的观点认为,由于马来西亚的法制历史相对的短,因此贯彻阿末教授的建议,尚未是时候。
然而,在今天民事法庭与回教法庭权限争议不休,以及宗教政治抬头的年代,联邦法院院长再次提出废除采用普通法的建议,意义非同凡响,值得人们更为关切。
8月22日《马来前锋报》以头版报道此新闻,显示对此消息的重视。《马来前锋报》的风格近来非常凸显。此次高调报道此消息,在种族政治的脉络下,想必是要向马来社群传达某些讯息。
敦阿末费鲁兹提出,我国引进英国普通法的依据《1956年民事法律法令》应该被修改,以全盘切断法庭引用英国普通法的法律基础。
在当前社会以及政治脉络下,提出废除英国普通法的引用,政治意味显然大余学术考量。即使不是政治性考量,那也是文化中心主义使然而产生的建议。
人们必须理解,《1956年民事法律法令》有关引进英国法律的条文(第3 以及第5条文)列明,引用英国普通法并非毫无条件。
该两条文都明确指出,英国普通法以及衡平法的原则,只有在没有本地的法律或案例时,方能加以引用。即使要加以引用,法令也明确指出所引用的英国普通法,必须是符合我国国情,以及能够被我国人民及风俗习惯所接受的。
简单来说,如果某个案件涉及本地法律,而法律条文适用,案件根本很难引用英国普通法,作为申辩的依据。即使引用,那也只是提供法官作为参考的判例,而没有强制法官必须遵循的效力。
所以,通过《1956年民事法律法令》引用英国普通法,是只有在我国成文法以及案例存在真空(lacuna)的情况之下,才能引用。而且引用的时候也必须确保符合国情,否则法官可以毫不考虑。
普罗大众如果不理解法律的细节,情有可原。然而,司法以及法律界人士,却没有借口不理解《1956年民事法律法令》对于引用英国普通法设下了重重限制。
实际上,英殖民者在离开马来亚前,遗留下《1956年民事法律法令》,本意是要确保在法律出现真空现象的时候,不至于无法可依。
随着国家法律体制的日渐成熟,法律真空的现象应该会日益减少。英国普通法的引用日渐减少是必然也是自然的趋势,根本无需高调大谈废除。
如果司法的首要功能是伸张正义,英国普通法的引用究竟实际上对此司法功能构成了什么影响?我国司法判案过程当中是否过多的引用英国普通法?如果没有产生实际的问题,提出废除普通法的原因,恐怕只剩下“摆脱思想殖民”这等政治动员式的伪论述了。
或许,此次废除引用英国普通法的最关键用意,并不在于“废除”,而是要“李代桃僵”:正式引进宗教法进入民事法领域。敦费鲁兹就在同一场合也提出要提升回教法在我国法律的地位,间接透露了某些蛛丝马迹。
“废除”引用英国普通法加上“提升”回教法,整体而言,就是法律回教化的过程。各族人民对此议程不可不察。
民事与回教法庭权限之争一直没有定案。这原本属于政治领域的难题,解决方案一再搁置。然而,如今司法界开始表态,恐怕足以建立极具倾向性的既成事实。
“搁置”讨论,对于许多问题而言,未必等于课题真正的“搁置”,而是在无透明度的情况下“陈仓暗渡”。这是对于我国政治生态稍有理解的人们,都领会的事实。
在国家欢庆独立50周年的同时,社会各方,包括政党已经开始积极投入捍卫《联邦宪法》内容与精神的工作。“不怕慢,只怕站”,前路困阻艰巨,但正视问题不逃避探讨或许是各方最应该拥有的基本智慧

星期三, 八月 22, 2007

《煽动法令》的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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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法令》的面貌

有人提出要以《煽动法令》提控网络饶舌创作歌手黄明志。黄明志事件看来还会延烧多时。但此事件可以探讨的层面相当的多,我们或许也应该借此机会探讨《煽动法令》的内涵。
马青大会最近有众人激昂高举《联邦宪法》的画面。希望这个画面能够继续升华为对《联邦宪法》内容及精神的普及化。而《联邦宪法》与《煽动法令》的关系,也确实是之前某些案件当中争辩的部分。
作为国家最高的法律,《联邦宪法》第4条款列明任何与《联邦宪法》向抵触的法律条文将是失效的。《联邦宪法》第10(1)(a)条款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单纯从这个角度而言,《煽动法令》似乎抵触宪法。
然而,同样在《联邦宪法》内,第10(2)(a)以及10 (4)却阐明国会有权基于某些理由立法限制言论,而不抵触宪法。无须诉诸繁复的法律条文,人们也可以认可言论自由,并不能毫无界限。但界限和在?才是最大的挑战,也很难排除政治考量,单纯从法律视角判断。
类似《煽动法令》的法律,在许多国家都有。《煽动法令》属于刑法(criminal laws),但却与一般刑法有明显的差异。大部分刑法都强调“犯罪动机”(mens rea) 以及“犯罪行为”(actus reus)皆具,才构成刑事罪行。
法学分析以及过去的案例显示:我国的《煽动法令》并不需要控方证明被告的“犯罪动机” ,只需证明被告的言论具有“煽动倾向”(seditious tendency)。
在《煽动法令》下,不仅被告的动机不重要,煽动性的内容属实与否也不重要,该言行是否实际上具有煽动效果也不重要。只要法庭认定某些言行具有“煽动倾向”,就足以判罪。
分析黄明志的状况,许多人认为他并无煽动的意图、内容道出事实,而且歌曲并没有实际上带来煽动的效果。然而,从法律的角度而言,这些可能都不足以成功为黄明志辩护。
马来西亚《煽动法令》第3(1)(a)到(f)条款列明足以构成煽动倾向的六大类别。其中两条可以用来对付黄明志的,就是“挑起对于统治者以及政府的仇恨及藐视”(3(1)(a)条)以及“造成大马各族人民之间的敌视与失和”(3(1)(e)条)。
在我国《煽动法令》的诉讼史上,检察署鲜少援引以上的两个条款。这或许显示检察署在面对政治性案件时的克制,又或者当政有其他更直截了当的法令来应付情况。
由于《煽动法令》的案件大多涉及政治,审讯判决往往足以透露司法界对于某些时下议题的观点。有些观点,甚至会随着时间改变。
1971年,某巫文报章成员,因在报导中提出“消灭华印小”的字眼,而被判触犯《煽动法令》。在1982年著名的麦柯丁案中,法庭却认为“消灭华印小”的言论并不具有煽动倾向。
只要种族政治依旧是我国的政治主流,个别言行引起族群对立的可能性就无可忽视。当政者自然有理由捍卫《煽动法令》的存在价值。然而,如果族群间的包容度高,许多问题或许根本不会是问题。

星期三, 八月 15, 2007

敏感问题闭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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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感问题闭门会议

巫统领袖丹斯里慕尤丁建议国阵成员党举行闭门会议,商讨数项敏感课题,以达致国家新共识。慕尤丁的建议其实并不新鲜。
早在巫青团副团长凯利大谈“种族输赢论”引起各族反感之时,民政党前主席林敬益医生就曾经建议召开国阵大会,来应对国阵成员党之间的不协调。
慕尤丁还建议,在国阵闭门会议过后,把讨论扩大包含反对党以及非政府组织,以达到真正的全民共识。
在政治日益种族化以及宗教化的时刻,采取闭门会谈,看来是为了避免投机政客再次乘机发飙,与建立共识的意愿背道而驰。
然而,在国阵现有的运作之下,闭门讨论问题,难道不是持续进行的动作吗?幕尤丁是否认为,现有闭门讨论模式,绝大部分都只局限于内阁会议的讨论,所涉及的仅仅是内阁部长,难以达致具代表性的共识?
显然,这次闭门会议的建议,是有别于一般议题性的探讨,而是向更全面根本的解决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正因如此,这个所谓的会议,最终的影响也可能是非常巨大的。
此建议中的闭门会议,在议题上可能更宏观全面,涉及的领袖可能更多,媒体宣传方面可能更集中。然而,在国阵现有运作模式下,闭门会议是否可以产生突破性的共识?令人怀疑。
无可否认,全面根本探讨国家共识的重要性。然而,在国家独立50年过后,国家共识为何依旧是一个问题?这恐怕才是最关键的问题。
早在马来西亚独立之时,国家已经订立了至高无上的社会契约:《联邦宪法》。在独立之时,我国就已经是一个多元种族的国家。《联邦宪法》是在考虑到多元种族族、多元宗教背景之下订立的。这份具有法律效应的“共识”何时变得无法凝聚人民,无法力挽狂澜,防止各族之间的渐行渐远?
从华族的角度而言,国家独立的契约依然庄重:不分种族维护各族人民在生命、财产、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学习母语等等的基本权利。如果当权者不背弃这些原有的根本保障,我们根本没有需要此时此刻再来建立什么“新共识”。
摆在眼前的事实是:在民间层次,各族之间根本上就是可以和而不同的生存,融洽的共处。然而,在种族政治下,这些融洽往往是种族性政客煽动下的第一受害者。
各族人民要有真正的共识,首先要去除的两大障碍是“种族政治”和“宗教政治”。不去除这两大障碍,任何的闭门讨论,任何的“共识”只不过是橱窗粉饰,没有实际意义。
我们真的无须奢望种族性政党在国家独立50年后突然醒悟,自愿放弃种族政治。实际上,在2004年全国大选空前胜利后,在掌握巨大人民支持的时刻,执政党确实可以把握契机,淡化种族与宗教政治。然而,实际上种族主义的政治基因最终还是无法被超越。人民无须再有幻想,反而应该认清:在政治领域壮大反种族主义力量,才是长远但必须始于足下的工作。

星期三, 八月 08, 2007

对反对党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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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反对党的批判

在全国大选即将来临的时刻,媒体以及评论界似乎已经更多的进行对于政党的评价。对于执政党的批判,实际上永远不会少。但反对党由于内部问题的一再显现,似乎也同样遭到不同程度的抨击。
批评者内心的动机如何,人们无法非常确切的加以鉴定。然而,但评论内容及书写手法却足以提供充足的周边证据,体现批判的动机。
当然,言论自由实际上也包涵言论动机的自由。只要公共议论的领域,允许论点的辩论交锋,对事件的多元评价,终究可以为普罗大众更深刻理解政治现实提供条件。
抨击反对党内部运作的评论,基本上可能有两大动机:首先,论者可能对于反对党无法真正壮大,以真正清新的政治论述与实践,撼动腐朽的政治结构,而深感失望。这是一种“恨铁不成钢”的情结。通过批判,论者可能希望能够唤醒反对党人及早“亡羊补牢”。
另外一种,则是敌对政治势力,乘机放大反对党内部问题,“回敬”反对党人的抨击。只要可以制造“反对党更烂”的印象,执政党自然可以化解批判,从而在政治竞逐、选票争取当中胜出。有迹象显示,近来在平面媒体当中,后一种类型的文章已日益增加。
在大选将至时刻,民众在阅读评论文章时,确实应当稍加留意“党性动机”存在的可能性。需要重申的是,在言论自由的大原则下,具有“党性动机”的文章同样具有发表议论的权利。
然而,这并不代表人们不能对这类文章进行解读、评析甚至批判。如果评论文章大肆批评反对党,动机是为了争取选票,关键问题就是:选民是否应该因为反对党的内在局限,而转而支持执政党?
马华公会新进政治明星胡渐彪在电视议论节目当中清楚表明,马华是华社重大的政治资产,即使存在缺陷,也应该好好珍惜强化。
胡渐彪清新之处在于,他不仅仅认为马华是资产,也同时认同反对党以及评论界同样可以是维护华社权益的管道。
既然如此,即使反对党内部存在缺陷,人民确实也不应该仅仅就此就唾弃反对党,而同样应该珍惜强化。在成熟的民主制度下,选民关注的应该是宏观政治的需要。
各政党自然会提出选民应该支持他们的理由,以及应该唾弃敌对政党的理由。但选民在考量两方言论,决定选票取向之时,是否也更应该扩大视野,考虑当下的大马政治,究竟要何去何从?
目前关键的问题难道不应该是:种族威权政党是否应该受到制衡?在种族主义气焰高涨的时刻给予选票支持,是否会壮大种族政治结构?人民是否应该继续维护种族威权,以换取局部短暂的利益施舍?反对党议席的减少,是否就得以改变反对党内部的政治生态?反对党竞争力的滑落,是否就有助于执政势力的体制内改革?

星期三, 八月 01, 2007

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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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关系?

马华不同领袖最近分别提出:与巫统的关系,“不是主仆关系”,“是兄弟关系”。两者看来无冲突,结合起来就是“不是主仆的兄弟关系”。
宣布“关系”性质有特定的局势背景,但有一点,人们还是感到非常纳罕的。提出“关系”性质的,似乎只有关系的一方。沉默或许比言说,有时能告诉我们更多。
当然,“关系”是什么?并不是双方说说就算,更不是单方说了就算。关键还是在于两者互动影响、沟通交流、协商协调的具体运作模式。
提出“兄弟关系”基本上是一种类比修辞法。马华巫统并非自然人,不可能有生物学中的血缘关系。领袖要提出的核心概念看来是:马华巫统的关系,基本上是如兄弟般对等的。
除了突显两者之间的对等性,“兄弟关系”似乎没有办法在给予人们任何有关两者关系的内涵。“兄弟关系”可好可坏,家庭纠纷争执,有时还会比和其他人的斗争更为惨烈。
即使“兄弟关系””融洽”,但我们还要看看兄与弟性格行为的性质。土匪之间也可以称兄道弟;但极力护短、文过饰非的兄弟关系,很难看出有什么正面意义。
以类比来阐述现况,往往会引起上述非非之联想。但即使我们不往坏的方面想,“兄弟关系”真的是政治运作当中恰当的关系吗?
国家治理,政治运作,最重要的就是人民基本权益的保障,以及资源的公平分配。这些,都有可以依循的公正原则。如今,执政集团成员党之间强调“兄弟关系”,显然这类原则在治国过程当中,是靠边站的。
“兄”有时释放一些利益给“弟”,并非诚心认为“弟”享有这些权利。“弟”对于“兄”的所作所为,极力维护,并非因为这些行为真当,而是仅仅因为“兄弟关系”情深义重。
即使是对等的“兄弟关系”,都可能引发以上种种问题,如果这种关系是不对等的呢?如果“兄”挟持“弟”的基本权利,以换取“弟”对国家体制破坏、公共资源掠夺行为的默许呢?
对于即将面临大选的群众而言,清楚认清结盟政党之间的关系,非常关键。在选票当中,人民投的一票,是投给政党联盟。既然是“兄弟关系”,不存在选“弟”不选“兄”之选项。
有人或许会说,在某些政治势力牢牢控制政权的现实下,与这股势力建立“兄弟关系”是唯一务实的做法。但是,短期的务实,未必代表长期的远见。
从宏观的历史视野审视,封建精英政体独尊都可能有结束的一天。这种结束,并非从天而降,而需要几代人的努力奋斗。如果短期的务实,换来的是威权政治生命的延续,这实际上是因小失大的。
紧拥“兄弟关系”的政党,人们或许不能全然否定,其依然可以扮演当下残余的历史角色。然而,人民应该理解,保障各族人民合法权益的最佳方法,还是摆正“人民”与“政府”的“关系”,落实让“政府”成为仅仅是人民权利“受托人”的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