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南洋商报》的新作,请指教别因乱局逃离是非判断
霹雳州夺权事件之初,人们把焦点放在几位政治青蛙的角色。但乱局发生至今,议员跳槽的议题,似乎不比国阵的其他动作,更引起群众的愤怒。
当选举委员会越权,否定州议会议长宣布跳槽议员席位悬空过后,人们隐约可以察觉:为了保住夺来的政权,国阵破坏国家体制,可以在所不惜。“好戏”可能还在后头。
果不其然,警方以及反贪委员会,不久后相继盘问议长。议长是民选议会之首长。议长在履行公务时的行动,不容挑战。这是《联邦宪法》明确保障的。警方以及反贪会盘问议长的法律依据何在?至今仍然是个谜。
议长决定在3月3 日召开紧急州议会,竟然面对州议会秘书的阻扰,拒绝发信通知州议员。议会秘书过后还被指下令在3月3日当天,封锁州议会大厦。
3月3日当天,警方出动联邦镇暴队,千方百计,最终成功最阻止议员进入州议会召开会议。议员们随后被逼在附近一颗树下召开州议会。
一位著名政治学者,把当下霹雳的状况,非常贴切的形容为:“君主、官僚、警方、司法到反贪污委员会这五路非民选势力围攻民选机关”,并且准确的提出当中关键:“政党与政治人物为了打击对手,不惜勾引非民选势力,等如吴三桂引清兵入关”。
以上五大“非民选势力”当中,司法的角色,至少在中文媒体当中,较少进行分析。实际上,霹雳州政变,已经引发了多宗的司法诉讼,而接下来民联与国阵的角力,可能主要会在司法程序中进行。
就在“树下州议会”进行的当天,国阵州务大臣占比里向法院申请庭令,禁止议长召开州议会。庭令申请过程当中,国阵律师团提出一个巧妙的抗议,抗议议长西华由“私人”律师团代表,指他们无权代表议长;议长“只能”由州法律顾问代表。
议长由谁代表为抗辩律师,似乎原本就不是诉讼的中心议题,属于枝节性的技术问题。律师运用任何合法可行方案胜诉,包括挑起技术问题,是“对抗制度”(adversarial system)下的游戏规则,只要不是恶意玩弄手段,倒是无可厚非。
国阵律师团坚持要议长由州法律顾问代表抗辩,可能会提出这是维护法律等等堂皇说辞。然而,这实际上必定意味着,在他们的盘算之下,与州法律顾问“交手”,而非面对“私人”律师团,对国阵律师团有利。
国阵律师团提出,议长属于州政府的一环,所以就其职权上出现的法律诉讼,“只能”由州法律顾问代表。然而,在人们一般的认知下,“政府”指的是三权分立制下的“行政”机关。国阵律师团把“政府”的定义扩大,包含立法议会,确实比较难以令人信服。
撇开法律上的技术分析,当下的诉讼是民联国阵的对抗。民联掌握议长职。国阵由于获得州政府官僚的支持,虽然万分争议,至少掌握“实权”(de facto)州务大臣的职位。
因此,倘若秉持“内涵超越形式”(substance over form)的判断原则,当下的争议是州立法议会和州政府的对抗,也就是总统制国家当中所谓的“府院之争”。
如果,“政府”的定义不扩大,局限于行政领域,州法律顾问理所当然不能代表议长,因为法律顾问代表的是与议长对立的一方。
如果把“政府”的定义扩大,则州法律顾问实际上代表对立的双方。这显然是荒谬的,也显示把“政府”的定义扩大,是逻辑上行不通的法律诠释。
荒谬归荒谬,国阵律师既然有所盘算,执意提出抗议,关键就在于州法律顾问是否要接受“代表”议长抗辩。这个决定本身,就可以看出州法律顾问,是否如其他州政府官僚一般,在政治立场上欠缺中立。
国阵律师团提出《1956年政府程序法令》第24条作为议长“只能”由州法律顾问代表的依据。对此,前上诉庭法官陈炘铠(NH Chan) 在一份英文报做出了精辟的分析。
在《1956年政府程序法令》第24(2) 清楚列明:任何“公职人员”(public officer)面对法律诉讼,“可以”(may)由法律官员(包括州法律顾问)代表抗辩。既然法令的字眼明明白白,是“可以”而并非“必须”(shall),国阵律师团的论点显然就站不住脚。
此外,《联邦宪法》第132(3)款 列明:国州议会的成员以及议长等,都不隶属“公共服务”,也因此并非《1956年政府程序法令》下的“公职人员”;自然也不受该法令约束。
司法纷争,是目前霹雳乱局的其中一环而已。目前民间似乎弥漫着一股对于政争的厌恶,并且希望早日回归平静,专注面对全球经济危机。
全面以及根本解决纷争的最佳方式,一开始就只有一个:解散州议会,还政于民,进行选举。由人民决定谁应该当家作主。
当然,某些政党御用评论人,隐约呼吁人们现在就接受国阵霹雳政权,平息争端。息争诚然可贵。然而,如果纵容破坏制度之势力坐大,只能换来虚假表面的平静。
如果“无所不用其极”的政治势力,不受任何制衡而当道,贪污、滥权、腐败将如决堤洪水。到时候,我们的经济,又会好到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