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评述等于煽动?
我在《南洋商报》的最新作品,请指教
宪政评述等于煽动?
资深国会议员兼我国法律界泰斗卡巴星,终于被提控触犯《1948年煽动法令》。卡巴星之前针对霹雳宪政危机的发言,引起有关人事的关注,并认为乃是对霹雳王室不敬。
过后,全国各地针对卡巴星的言论,出现高达100项的报案。巫统内部也有领袖公开向政府施压,要求以《内安法令》,或者《煽动法令》提控卡巴星。
日前,总检察署也通过《多媒体法令》,提控被指在网上侮辱霹雳苏丹的网民。这些提控非同小可,因为这违背了政府“不监管网络言论”的承诺。
然而,无论是卡巴星,还是网民被控,放在当下的政治局势当中,实在并不令人惊讶。霹雳州政变的一系列发展,向人们昭示,当政者动辄运用国家体制,应付异议已经成为当下以及未来的行事作风。
再观察巫统当下的政治布局,利用皇权议题再度重夺巫族支持的意图,昭然若揭,路人皆知。在此层面,除了相关媒体大肆宣扬,指责敌对势力背叛皇权之外;利用法律手段对付,自然不令人感到意外。
卡巴星在2月6 日在其律师楼发表关系到霹雳宪政危机,以及苏丹角色的言论以来,各语报章,无论是基于新闻价值,还是政治动机,都把“提控苏丹”此谈话层面无限放大。
到后来,巫统成员猛烈抨击卡巴星,集体报案、子弹威胁、示威游行等等,纷纷上演;人们似乎忘记了所谓“批评苏丹”的言论内涵究竟是什么。
对于有意通过抨击卡巴星,捞取政治资本的政客而言,卡巴星言论的内涵如何,根本不重要。然而,对于部分可能被媒体误导的人们,回归卡巴星言论的根本,或许才是重回清醒的理智之道。
当下,国家政治正处巨变乱局之中,以往可以享受绝对权威与信任的机关体制,必然面对人民审判性之凝视。
这次总检察长署的提控决定,恰好和巫统内部的公然施压吻合,这很难说不会影响部分人民对相关单位的评价。
如果说这种直觉反应,仅仅是基于当下宏观政局走向的推敲揣测,欠缺坚实的根据,提控程当中控辩双方的交锋或许能够带来更明朗之局面。
检察署提控卡巴星的诉状当中提出卡巴星在当日记者会当中言论的两个段落,作为指控卡巴星之重要根据。
简单而言,卡巴星在第一段落当中提出32年前联邦法院的判决,作为判断当下苏丹决定恰当性之依据;第二段落则比较直接的评述霹雳政变当中委任新大臣的举措。
两段言论,既引用霹雳州宪法之条文,也提出(至少卡巴星认为)有关的法院裁决。把此言论描述为法律专业的“宪政评述”,看来不会过分。
《1948年煽动法令》一般上被视为是限制我国人民言论自由的法律。然而,此法令第3(2)条款,实际上允许相当程度的批判性言论。
法令第3(2)条款列明:任何言论、文字以及刊物将不被视为具有“煽动性”,如果仅仅因为:第一,显示了统治者被误导或者做了错误的行动;第二,为了纠错而指出政府等等机关的错误。
虽然如此,很有趣的是:《煽动法令》也存在与上述条款矛盾的条文。法令第3(3)条款就明确指出,在证明被告犯下煽动罪行方面,其发言动机为何,并不相关。
第3(2)条款似乎给人感觉,只要是善意的批评,并不构成煽动;但第3(3)条款似乎又指出,动机好坏无关,只要符合法令当中“煽动”的“客观定义”(包括对统治者以及政府不敬)就足以治罪。
法律条文有所矛盾,法庭就可以基于公正原则自行判断。我国法庭的取向如何,从过去数十年《煽动法令》的案例当中,自有蛛丝马迹可寻。在当下乱局当中,人民当然希望此裁决可以不负众望。
宪政评述等于煽动?
资深国会议员兼我国法律界泰斗卡巴星,终于被提控触犯《1948年煽动法令》。卡巴星之前针对霹雳宪政危机的发言,引起有关人事的关注,并认为乃是对霹雳王室不敬。
过后,全国各地针对卡巴星的言论,出现高达100项的报案。巫统内部也有领袖公开向政府施压,要求以《内安法令》,或者《煽动法令》提控卡巴星。
日前,总检察署也通过《多媒体法令》,提控被指在网上侮辱霹雳苏丹的网民。这些提控非同小可,因为这违背了政府“不监管网络言论”的承诺。
然而,无论是卡巴星,还是网民被控,放在当下的政治局势当中,实在并不令人惊讶。霹雳州政变的一系列发展,向人们昭示,当政者动辄运用国家体制,应付异议已经成为当下以及未来的行事作风。
再观察巫统当下的政治布局,利用皇权议题再度重夺巫族支持的意图,昭然若揭,路人皆知。在此层面,除了相关媒体大肆宣扬,指责敌对势力背叛皇权之外;利用法律手段对付,自然不令人感到意外。
卡巴星在2月6 日在其律师楼发表关系到霹雳宪政危机,以及苏丹角色的言论以来,各语报章,无论是基于新闻价值,还是政治动机,都把“提控苏丹”此谈话层面无限放大。
到后来,巫统成员猛烈抨击卡巴星,集体报案、子弹威胁、示威游行等等,纷纷上演;人们似乎忘记了所谓“批评苏丹”的言论内涵究竟是什么。
对于有意通过抨击卡巴星,捞取政治资本的政客而言,卡巴星言论的内涵如何,根本不重要。然而,对于部分可能被媒体误导的人们,回归卡巴星言论的根本,或许才是重回清醒的理智之道。
当下,国家政治正处巨变乱局之中,以往可以享受绝对权威与信任的机关体制,必然面对人民审判性之凝视。
这次总检察长署的提控决定,恰好和巫统内部的公然施压吻合,这很难说不会影响部分人民对相关单位的评价。
如果说这种直觉反应,仅仅是基于当下宏观政局走向的推敲揣测,欠缺坚实的根据,提控程当中控辩双方的交锋或许能够带来更明朗之局面。
检察署提控卡巴星的诉状当中提出卡巴星在当日记者会当中言论的两个段落,作为指控卡巴星之重要根据。
简单而言,卡巴星在第一段落当中提出32年前联邦法院的判决,作为判断当下苏丹决定恰当性之依据;第二段落则比较直接的评述霹雳政变当中委任新大臣的举措。
两段言论,既引用霹雳州宪法之条文,也提出(至少卡巴星认为)有关的法院裁决。把此言论描述为法律专业的“宪政评述”,看来不会过分。
《1948年煽动法令》一般上被视为是限制我国人民言论自由的法律。然而,此法令第3(2)条款,实际上允许相当程度的批判性言论。
法令第3(2)条款列明:任何言论、文字以及刊物将不被视为具有“煽动性”,如果仅仅因为:第一,显示了统治者被误导或者做了错误的行动;第二,为了纠错而指出政府等等机关的错误。
虽然如此,很有趣的是:《煽动法令》也存在与上述条款矛盾的条文。法令第3(3)条款就明确指出,在证明被告犯下煽动罪行方面,其发言动机为何,并不相关。
第3(2)条款似乎给人感觉,只要是善意的批评,并不构成煽动;但第3(3)条款似乎又指出,动机好坏无关,只要符合法令当中“煽动”的“客观定义”(包括对统治者以及政府不敬)就足以治罪。
法律条文有所矛盾,法庭就可以基于公正原则自行判断。我国法庭的取向如何,从过去数十年《煽动法令》的案例当中,自有蛛丝马迹可寻。在当下乱局当中,人民当然希望此裁决可以不负众望。
2 Comments:
所有对当权者最有力有理的评述,都会破坏当权者统治的合法性,所以他们当然要把评述的人说成煽动者,然后煽动支持者去对付之。
说太多,分析太多都没用,他摆明了是“只手遮天”,我们前景坎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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