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因乱局逃离是非判断
我在《南洋商报》的新作,请指教
别因乱局逃离是非判断
霹雳州夺权事件之初,人们把焦点放在几位政治青蛙的角色。但乱局发生至今,议员跳槽的议题,似乎不比国阵的其他动作,更引起群众的愤怒。
当选举委员会越权,否定州议会议长宣布跳槽议员席位悬空过后,人们隐约可以察觉:为了保住夺来的政权,国阵破坏国家体制,可以在所不惜。“好戏”可能还在后头。
果不其然,警方以及反贪委员会,不久后相继盘问议长。议长是民选议会之首长。议长在履行公务时的行动,不容挑战。这是《联邦宪法》明确保障的。警方以及反贪会盘问议长的法律依据何在?至今仍然是个谜。
议长决定在3月3 日召开紧急州议会,竟然面对州议会秘书的阻扰,拒绝发信通知州议员。议会秘书过后还被指下令在3月3日当天,封锁州议会大厦。
3月3日当天,警方出动联邦镇暴队,千方百计,最终成功最阻止议员进入州议会召开会议。议员们随后被逼在附近一颗树下召开州议会。
一位著名政治学者,把当下霹雳的状况,非常贴切的形容为:“君主、官僚、警方、司法到反贪污委员会这五路非民选势力围攻民选机关”,并且准确的提出当中关键:“政党与政治人物为了打击对手,不惜勾引非民选势力,等如吴三桂引清兵入关”。
以上五大“非民选势力”当中,司法的角色,至少在中文媒体当中,较少进行分析。实际上,霹雳州政变,已经引发了多宗的司法诉讼,而接下来民联与国阵的角力,可能主要会在司法程序中进行。
就在“树下州议会”进行的当天,国阵州务大臣占比里向法院申请庭令,禁止议长召开州议会。庭令申请过程当中,国阵律师团提出一个巧妙的抗议,抗议议长西华由“私人”律师团代表,指他们无权代表议长;议长“只能”由州法律顾问代表。
议长由谁代表为抗辩律师,似乎原本就不是诉讼的中心议题,属于枝节性的技术问题。律师运用任何合法可行方案胜诉,包括挑起技术问题,是“对抗制度”(adversarial system)下的游戏规则,只要不是恶意玩弄手段,倒是无可厚非。
国阵律师团坚持要议长由州法律顾问代表抗辩,可能会提出这是维护法律等等堂皇说辞。然而,这实际上必定意味着,在他们的盘算之下,与州法律顾问“交手”,而非面对“私人”律师团,对国阵律师团有利。
国阵律师团提出,议长属于州政府的一环,所以就其职权上出现的法律诉讼,“只能”由州法律顾问代表。然而,在人们一般的认知下,“政府”指的是三权分立制下的“行政”机关。国阵律师团把“政府”的定义扩大,包含立法议会,确实比较难以令人信服。
撇开法律上的技术分析,当下的诉讼是民联国阵的对抗。民联掌握议长职。国阵由于获得州政府官僚的支持,虽然万分争议,至少掌握“实权”(de facto)州务大臣的职位。
因此,倘若秉持“内涵超越形式”(substance over form)的判断原则,当下的争议是州立法议会和州政府的对抗,也就是总统制国家当中所谓的“府院之争”。
如果,“政府”的定义不扩大,局限于行政领域,州法律顾问理所当然不能代表议长,因为法律顾问代表的是与议长对立的一方。
如果把“政府”的定义扩大,则州法律顾问实际上代表对立的双方。这显然是荒谬的,也显示把“政府”的定义扩大,是逻辑上行不通的法律诠释。
荒谬归荒谬,国阵律师既然有所盘算,执意提出抗议,关键就在于州法律顾问是否要接受“代表”议长抗辩。这个决定本身,就可以看出州法律顾问,是否如其他州政府官僚一般,在政治立场上欠缺中立。
国阵律师团提出《1956年政府程序法令》第24条作为议长“只能”由州法律顾问代表的依据。对此,前上诉庭法官陈炘铠(NH Chan) 在一份英文报做出了精辟的分析。
在《1956年政府程序法令》第24(2) 清楚列明:任何“公职人员”(public officer)面对法律诉讼,“可以”(may)由法律官员(包括州法律顾问)代表抗辩。既然法令的字眼明明白白,是“可以”而并非“必须”(shall),国阵律师团的论点显然就站不住脚。
此外,《联邦宪法》第132(3)款 列明:国州议会的成员以及议长等,都不隶属“公共服务”,也因此并非《1956年政府程序法令》下的“公职人员”;自然也不受该法令约束。
司法纷争,是目前霹雳乱局的其中一环而已。目前民间似乎弥漫着一股对于政争的厌恶,并且希望早日回归平静,专注面对全球经济危机。
全面以及根本解决纷争的最佳方式,一开始就只有一个:解散州议会,还政于民,进行选举。由人民决定谁应该当家作主。
当然,某些政党御用评论人,隐约呼吁人们现在就接受国阵霹雳政权,平息争端。息争诚然可贵。然而,如果纵容破坏制度之势力坐大,只能换来虚假表面的平静。
如果“无所不用其极”的政治势力,不受任何制衡而当道,贪污、滥权、腐败将如决堤洪水。到时候,我们的经济,又会好到哪里?
别因乱局逃离是非判断
霹雳州夺权事件之初,人们把焦点放在几位政治青蛙的角色。但乱局发生至今,议员跳槽的议题,似乎不比国阵的其他动作,更引起群众的愤怒。
当选举委员会越权,否定州议会议长宣布跳槽议员席位悬空过后,人们隐约可以察觉:为了保住夺来的政权,国阵破坏国家体制,可以在所不惜。“好戏”可能还在后头。
果不其然,警方以及反贪委员会,不久后相继盘问议长。议长是民选议会之首长。议长在履行公务时的行动,不容挑战。这是《联邦宪法》明确保障的。警方以及反贪会盘问议长的法律依据何在?至今仍然是个谜。
议长决定在3月3 日召开紧急州议会,竟然面对州议会秘书的阻扰,拒绝发信通知州议员。议会秘书过后还被指下令在3月3日当天,封锁州议会大厦。
3月3日当天,警方出动联邦镇暴队,千方百计,最终成功最阻止议员进入州议会召开会议。议员们随后被逼在附近一颗树下召开州议会。
一位著名政治学者,把当下霹雳的状况,非常贴切的形容为:“君主、官僚、警方、司法到反贪污委员会这五路非民选势力围攻民选机关”,并且准确的提出当中关键:“政党与政治人物为了打击对手,不惜勾引非民选势力,等如吴三桂引清兵入关”。
以上五大“非民选势力”当中,司法的角色,至少在中文媒体当中,较少进行分析。实际上,霹雳州政变,已经引发了多宗的司法诉讼,而接下来民联与国阵的角力,可能主要会在司法程序中进行。
就在“树下州议会”进行的当天,国阵州务大臣占比里向法院申请庭令,禁止议长召开州议会。庭令申请过程当中,国阵律师团提出一个巧妙的抗议,抗议议长西华由“私人”律师团代表,指他们无权代表议长;议长“只能”由州法律顾问代表。
议长由谁代表为抗辩律师,似乎原本就不是诉讼的中心议题,属于枝节性的技术问题。律师运用任何合法可行方案胜诉,包括挑起技术问题,是“对抗制度”(adversarial system)下的游戏规则,只要不是恶意玩弄手段,倒是无可厚非。
国阵律师团坚持要议长由州法律顾问代表抗辩,可能会提出这是维护法律等等堂皇说辞。然而,这实际上必定意味着,在他们的盘算之下,与州法律顾问“交手”,而非面对“私人”律师团,对国阵律师团有利。
国阵律师团提出,议长属于州政府的一环,所以就其职权上出现的法律诉讼,“只能”由州法律顾问代表。然而,在人们一般的认知下,“政府”指的是三权分立制下的“行政”机关。国阵律师团把“政府”的定义扩大,包含立法议会,确实比较难以令人信服。
撇开法律上的技术分析,当下的诉讼是民联国阵的对抗。民联掌握议长职。国阵由于获得州政府官僚的支持,虽然万分争议,至少掌握“实权”(de facto)州务大臣的职位。
因此,倘若秉持“内涵超越形式”(substance over form)的判断原则,当下的争议是州立法议会和州政府的对抗,也就是总统制国家当中所谓的“府院之争”。
如果,“政府”的定义不扩大,局限于行政领域,州法律顾问理所当然不能代表议长,因为法律顾问代表的是与议长对立的一方。
如果把“政府”的定义扩大,则州法律顾问实际上代表对立的双方。这显然是荒谬的,也显示把“政府”的定义扩大,是逻辑上行不通的法律诠释。
荒谬归荒谬,国阵律师既然有所盘算,执意提出抗议,关键就在于州法律顾问是否要接受“代表”议长抗辩。这个决定本身,就可以看出州法律顾问,是否如其他州政府官僚一般,在政治立场上欠缺中立。
国阵律师团提出《1956年政府程序法令》第24条作为议长“只能”由州法律顾问代表的依据。对此,前上诉庭法官陈炘铠(NH Chan) 在一份英文报做出了精辟的分析。
在《1956年政府程序法令》第24(2) 清楚列明:任何“公职人员”(public officer)面对法律诉讼,“可以”(may)由法律官员(包括州法律顾问)代表抗辩。既然法令的字眼明明白白,是“可以”而并非“必须”(shall),国阵律师团的论点显然就站不住脚。
此外,《联邦宪法》第132(3)款 列明:国州议会的成员以及议长等,都不隶属“公共服务”,也因此并非《1956年政府程序法令》下的“公职人员”;自然也不受该法令约束。
司法纷争,是目前霹雳乱局的其中一环而已。目前民间似乎弥漫着一股对于政争的厌恶,并且希望早日回归平静,专注面对全球经济危机。
全面以及根本解决纷争的最佳方式,一开始就只有一个:解散州议会,还政于民,进行选举。由人民决定谁应该当家作主。
当然,某些政党御用评论人,隐约呼吁人们现在就接受国阵霹雳政权,平息争端。息争诚然可贵。然而,如果纵容破坏制度之势力坐大,只能换来虚假表面的平静。
如果“无所不用其极”的政治势力,不受任何制衡而当道,贪污、滥权、腐败将如决堤洪水。到时候,我们的经济,又会好到哪里?
1 Comments:
这是很重要的,没有拨乱反正就失去了人民声音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但是如何能够指导群众透过现象看本质而不是人云亦云是公民社会的责任!
我是求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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