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普通法?
废除普通法?
联邦法院院长敦阿末费鲁兹提出:马来西亚应该废除英国普通法(English Common Law)的应用。他认为,在国家独立50年后,如果我国司法制度依旧引用英国的普通法,这证明思想依然被殖民者统治。
费鲁兹是在“阿末依布拉欣教授学术成就研讨会”的开幕式上宣布以上观点。已故阿末依布拉欣教授(Professor Ahmad Ibrahim)是本地知名法律学者。其法律主张之一就是强化大马法律的本土性。
要达到这个目标,阿末教授建议废除本地司法制度与英国普通法的纽带,建立马来西亚普通法( Malaysian Common Law)。此外,他强调本土法律应该更多的采用回教法律的原则。
阿末教授早在十多年前就做出上述的建议。当时的社会环境对于此建议,尚不甚敏感,因此针对此一课题的探讨也相对的欠缺。在法学界,当时的观点认为,由于马来西亚的法制历史相对的短,因此贯彻阿末教授的建议,尚未是时候。
然而,在今天民事法庭与回教法庭权限争议不休,以及宗教政治抬头的年代,联邦法院院长再次提出废除采用普通法的建议,意义非同凡响,值得人们更为关切。
8月22日《马来前锋报》以头版报道此新闻,显示对此消息的重视。《马来前锋报》的风格近来非常凸显。此次高调报道此消息,在种族政治的脉络下,想必是要向马来社群传达某些讯息。
敦阿末费鲁兹提出,我国引进英国普通法的依据《1956年民事法律法令》应该被修改,以全盘切断法庭引用英国普通法的法律基础。
在当前社会以及政治脉络下,提出废除英国普通法的引用,政治意味显然大余学术考量。即使不是政治性考量,那也是文化中心主义使然而产生的建议。
人们必须理解,《1956年民事法律法令》有关引进英国法律的条文(第3 以及第5条文)列明,引用英国普通法并非毫无条件。
该两条文都明确指出,英国普通法以及衡平法的原则,只有在没有本地的法律或案例时,方能加以引用。即使要加以引用,法令也明确指出所引用的英国普通法,必须是符合我国国情,以及能够被我国人民及风俗习惯所接受的。
简单来说,如果某个案件涉及本地法律,而法律条文适用,案件根本很难引用英国普通法,作为申辩的依据。即使引用,那也只是提供法官作为参考的判例,而没有强制法官必须遵循的效力。
所以,通过《1956年民事法律法令》引用英国普通法,是只有在我国成文法以及案例存在真空(lacuna)的情况之下,才能引用。而且引用的时候也必须确保符合国情,否则法官可以毫不考虑。
普罗大众如果不理解法律的细节,情有可原。然而,司法以及法律界人士,却没有借口不理解《1956年民事法律法令》对于引用英国普通法设下了重重限制。
实际上,英殖民者在离开马来亚前,遗留下《1956年民事法律法令》,本意是要确保在法律出现真空现象的时候,不至于无法可依。
随着国家法律体制的日渐成熟,法律真空的现象应该会日益减少。英国普通法的引用日渐减少是必然也是自然的趋势,根本无需高调大谈废除。
如果司法的首要功能是伸张正义,英国普通法的引用究竟实际上对此司法功能构成了什么影响?我国司法判案过程当中是否过多的引用英国普通法?如果没有产生实际的问题,提出废除普通法的原因,恐怕只剩下“摆脱思想殖民”这等政治动员式的伪论述了。
或许,此次废除引用英国普通法的最关键用意,并不在于“废除”,而是要“李代桃僵”:正式引进宗教法进入民事法领域。敦费鲁兹就在同一场合也提出要提升回教法在我国法律的地位,间接透露了某些蛛丝马迹。
“废除”引用英国普通法加上“提升”回教法,整体而言,就是法律回教化的过程。各族人民对此议程不可不察。
民事与回教法庭权限之争一直没有定案。这原本属于政治领域的难题,解决方案一再搁置。然而,如今司法界开始表态,恐怕足以建立极具倾向性的既成事实。
“搁置”讨论,对于许多问题而言,未必等于课题真正的“搁置”,而是在无透明度的情况下“陈仓暗渡”。这是对于我国政治生态稍有理解的人们,都领会的事实。
在国家欢庆独立50周年的同时,社会各方,包括政党已经开始积极投入捍卫《联邦宪法》内容与精神的工作。“不怕慢,只怕站”,前路困阻艰巨,但正视问题不逃避探讨或许是各方最应该拥有的基本智慧
联邦法院院长敦阿末费鲁兹提出:马来西亚应该废除英国普通法(English Common Law)的应用。他认为,在国家独立50年后,如果我国司法制度依旧引用英国的普通法,这证明思想依然被殖民者统治。
费鲁兹是在“阿末依布拉欣教授学术成就研讨会”的开幕式上宣布以上观点。已故阿末依布拉欣教授(Professor Ahmad Ibrahim)是本地知名法律学者。其法律主张之一就是强化大马法律的本土性。
要达到这个目标,阿末教授建议废除本地司法制度与英国普通法的纽带,建立马来西亚普通法( Malaysian Common Law)。此外,他强调本土法律应该更多的采用回教法律的原则。
阿末教授早在十多年前就做出上述的建议。当时的社会环境对于此建议,尚不甚敏感,因此针对此一课题的探讨也相对的欠缺。在法学界,当时的观点认为,由于马来西亚的法制历史相对的短,因此贯彻阿末教授的建议,尚未是时候。
然而,在今天民事法庭与回教法庭权限争议不休,以及宗教政治抬头的年代,联邦法院院长再次提出废除采用普通法的建议,意义非同凡响,值得人们更为关切。
8月22日《马来前锋报》以头版报道此新闻,显示对此消息的重视。《马来前锋报》的风格近来非常凸显。此次高调报道此消息,在种族政治的脉络下,想必是要向马来社群传达某些讯息。
敦阿末费鲁兹提出,我国引进英国普通法的依据《1956年民事法律法令》应该被修改,以全盘切断法庭引用英国普通法的法律基础。
在当前社会以及政治脉络下,提出废除英国普通法的引用,政治意味显然大余学术考量。即使不是政治性考量,那也是文化中心主义使然而产生的建议。
人们必须理解,《1956年民事法律法令》有关引进英国法律的条文(第3 以及第5条文)列明,引用英国普通法并非毫无条件。
该两条文都明确指出,英国普通法以及衡平法的原则,只有在没有本地的法律或案例时,方能加以引用。即使要加以引用,法令也明确指出所引用的英国普通法,必须是符合我国国情,以及能够被我国人民及风俗习惯所接受的。
简单来说,如果某个案件涉及本地法律,而法律条文适用,案件根本很难引用英国普通法,作为申辩的依据。即使引用,那也只是提供法官作为参考的判例,而没有强制法官必须遵循的效力。
所以,通过《1956年民事法律法令》引用英国普通法,是只有在我国成文法以及案例存在真空(lacuna)的情况之下,才能引用。而且引用的时候也必须确保符合国情,否则法官可以毫不考虑。
普罗大众如果不理解法律的细节,情有可原。然而,司法以及法律界人士,却没有借口不理解《1956年民事法律法令》对于引用英国普通法设下了重重限制。
实际上,英殖民者在离开马来亚前,遗留下《1956年民事法律法令》,本意是要确保在法律出现真空现象的时候,不至于无法可依。
随着国家法律体制的日渐成熟,法律真空的现象应该会日益减少。英国普通法的引用日渐减少是必然也是自然的趋势,根本无需高调大谈废除。
如果司法的首要功能是伸张正义,英国普通法的引用究竟实际上对此司法功能构成了什么影响?我国司法判案过程当中是否过多的引用英国普通法?如果没有产生实际的问题,提出废除普通法的原因,恐怕只剩下“摆脱思想殖民”这等政治动员式的伪论述了。
或许,此次废除引用英国普通法的最关键用意,并不在于“废除”,而是要“李代桃僵”:正式引进宗教法进入民事法领域。敦费鲁兹就在同一场合也提出要提升回教法在我国法律的地位,间接透露了某些蛛丝马迹。
“废除”引用英国普通法加上“提升”回教法,整体而言,就是法律回教化的过程。各族人民对此议程不可不察。
民事与回教法庭权限之争一直没有定案。这原本属于政治领域的难题,解决方案一再搁置。然而,如今司法界开始表态,恐怕足以建立极具倾向性的既成事实。
“搁置”讨论,对于许多问题而言,未必等于课题真正的“搁置”,而是在无透明度的情况下“陈仓暗渡”。这是对于我国政治生态稍有理解的人们,都领会的事实。
在国家欢庆独立50周年的同时,社会各方,包括政党已经开始积极投入捍卫《联邦宪法》内容与精神的工作。“不怕慢,只怕站”,前路困阻艰巨,但正视问题不逃避探讨或许是各方最应该拥有的基本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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