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余的“改革”花招
我上星期在《中国报》发表的作品,请指教
多余的“改革”花招
一个人如果知道自己时间有限,肯定会比较珍惜时间,保要做的事做完。首相几月前被人“逼宫”逼到明年下台,剩下时间自然不多。
这几天,国会匆匆忙忙,赶着通过首相下台前要留下来的改革:反贪污局改革、委任法官的改革还有警察投诉改革。
这些改革,在首相一上台就讲个不停。今天要下台才匆匆“改革”。这根本是决心不够。还好本届首相不像上届那样,一做就20多年。要不然,这些“改革”可能要等到2020年后,才有希望出现。
不过,这些推出的“改革”,讲好听不过是“小改”;讲不好听,根本就是“有架势,无实际”,多余的东西,还可能恶化情况。
就讲这个新设立的法官委任委员会。是的,现在有一个委员会来建议委任法官了。
可是,先别高兴。根据这条新的法律,委员会有9个人,其中5个就是首相直接委任。只要放5个“自己人”,委员会会有什么决定?猜都猜得到啦!
退一步,如果这些“自己人”突然窝里反,没有按照“上头意思”推荐法官,怎么办?根据这条法律,首相随时可以要他委任的委员“走路”,开除不用给理由。委员会成员,敢不敢不听话?又是猜都猜到啦!
再退一步,如果委员会真要推荐一个首相不喜欢的人,他们还有面对一个问题。法令说,要推荐就要一次过推荐最少2个人,或者3个人(看什么法庭)。就算只有一个好的人选,委员会也没有办法,一定要加人凑够数目。
更够力的是,首相看了推荐的那2个/3个人,不喜欢,还可以要求委员会再交2个人。首相总共在4个或者5各当中选。如果有一个他不喜欢的,很容易 ,选其他凑数的人选就行了。
再退一步,就算我国独立公正的司法人选多到爆棚,委员会又很好,完全推荐他们,首相是不是一定要接受?法律条文写明:“如果首相同意”,他“可以”向元首推荐人选。
法令没有讲,首相不可以不同意。法令也没有讲,首相不可以选那些委员会没有推荐的人选。
这算什么?委员会已经这样多限制,出来的建议,首相根本可以当作耳边风。这不叫多余,还叫什么?
坏消息还没有完。讲这个法律“有好过没有”的政客,可能不想人民知道这一点:这个法律就算有那一点点好,它也可能顶两年就“变质”。
法令条文写明:两年后,首相想怎样改这条法令,就怎样改,权力无限大。改法令原本是国会的权力。这条法令不用,首相说了就算。
所以,两年后,如果首相改一改,把委员会人数减少,9人变1 人,而且这1人一定要是首相,自己向自己推荐法官人选,理论上这个法令也是允许的。
推出这种法令,真的叫“改革”?还是根本是多余的花招?
多余的“改革”花招
一个人如果知道自己时间有限,肯定会比较珍惜时间,保要做的事做完。首相几月前被人“逼宫”逼到明年下台,剩下时间自然不多。
这几天,国会匆匆忙忙,赶着通过首相下台前要留下来的改革:反贪污局改革、委任法官的改革还有警察投诉改革。
这些改革,在首相一上台就讲个不停。今天要下台才匆匆“改革”。这根本是决心不够。还好本届首相不像上届那样,一做就20多年。要不然,这些“改革”可能要等到2020年后,才有希望出现。
不过,这些推出的“改革”,讲好听不过是“小改”;讲不好听,根本就是“有架势,无实际”,多余的东西,还可能恶化情况。
就讲这个新设立的法官委任委员会。是的,现在有一个委员会来建议委任法官了。
可是,先别高兴。根据这条新的法律,委员会有9个人,其中5个就是首相直接委任。只要放5个“自己人”,委员会会有什么决定?猜都猜得到啦!
退一步,如果这些“自己人”突然窝里反,没有按照“上头意思”推荐法官,怎么办?根据这条法律,首相随时可以要他委任的委员“走路”,开除不用给理由。委员会成员,敢不敢不听话?又是猜都猜到啦!
再退一步,如果委员会真要推荐一个首相不喜欢的人,他们还有面对一个问题。法令说,要推荐就要一次过推荐最少2个人,或者3个人(看什么法庭)。就算只有一个好的人选,委员会也没有办法,一定要加人凑够数目。
更够力的是,首相看了推荐的那2个/3个人,不喜欢,还可以要求委员会再交2个人。首相总共在4个或者5各当中选。如果有一个他不喜欢的,很容易 ,选其他凑数的人选就行了。
再退一步,就算我国独立公正的司法人选多到爆棚,委员会又很好,完全推荐他们,首相是不是一定要接受?法律条文写明:“如果首相同意”,他“可以”向元首推荐人选。
法令没有讲,首相不可以不同意。法令也没有讲,首相不可以选那些委员会没有推荐的人选。
这算什么?委员会已经这样多限制,出来的建议,首相根本可以当作耳边风。这不叫多余,还叫什么?
坏消息还没有完。讲这个法律“有好过没有”的政客,可能不想人民知道这一点:这个法律就算有那一点点好,它也可能顶两年就“变质”。
法令条文写明:两年后,首相想怎样改这条法令,就怎样改,权力无限大。改法令原本是国会的权力。这条法令不用,首相说了就算。
所以,两年后,如果首相改一改,把委员会人数减少,9人变1 人,而且这1人一定要是首相,自己向自己推荐法官人选,理论上这个法令也是允许的。
推出这种法令,真的叫“改革”?还是根本是多余的花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