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十二月 15, 2008

《煽动法令》与宪法152条款

我在《南洋商报》发表的作品,请指教

《煽动法令》与宪法152条款

前首相敦马哈迪的公子拿督慕克里兹,最近也发表几乎被所有报章媒体诠释为“关闭华印小”的言论,被行动党国会领袖林吉祥直指触犯《煽动法令》。

林吉祥提出两个案例:70年代有关《马来前锋报》的“米兰阿都拉”案,以及涉及已故沙巴政治人物“麦柯丁”案,试图证明“关闭华印小”的言论,被法庭确认为触犯《煽动法令》。

在当下局势下,《煽动法令》可能被运用,引发争议。林吉祥提出的两个案件,值得仔细的研究。

“米兰阿都拉”案涉及《马来前锋报》的一篇报导:慕沙希旦在国家教育大会当中的言论。报章报导的标题是“消灭华小或者淡小”。报道的标题(而非内容)成为控方提控的原因。

高庭在作出裁决时,必须决定到底上述的“标题”是否触犯《煽动法令》。在决定之前,高庭法官针对《煽动法令》在1970年的修正,做出了陈述和解析。

这个修正,对于《煽动法令》的内容,构成显著的改变,甚至对目前法令的应用状况,产生影响。

在修正前的《煽动法令》当中,共有五个种类的言论(第3(1)条文),被视为具有“煽动倾向”,可在法令下被治罪。

1969年发生513事件,最高元首(实际上是敦拉萨领导的国家行动理事会)颁布紧急状态令。在紧急状态之下,最高元首在没有召开国会通过的情况下,进行修宪以及修改一些法令。其中一个就是《煽动法令》。

修正后的《煽动法令》,增加了一种被视为具有“煽动倾向”的言论,那就是质疑宪法当中四个领域的言论:第一,公民权;第二,马来文和其他语文地位(宪法第152条);第三,马来人特殊地位(第153条)以及第四,马来统治者地位(第181条)。

在“米兰阿都拉”案当中,被告就是在这个新增的“煽动言论”类别中被定罪的。这是因为,《联邦宪法》第152 (1)条文中,马来文被列为官方语言,但是此条款也同时强调“不能阻止其他语言的应用、教学、学习”。

辩方对此提出抗辩,指出“关闭华淡小”并不等同于“阻止其他语言的应用以及学习”。在此案当中,高庭法官认为“关闭华淡小”的言论,明确质疑了华文以及淡文的教学,并且挑战宪法第152条文的执行,因此被告罪名成立。

相对于“米兰阿都拉”案,“麦柯丁”案似乎更为广为人知。这或许是因为被告是在国会发表引起控诉的言论,关系到国会议员的言论免责权。

麦柯丁的发言,主要也是呼吁废除华小以及淡小,以及禁止在路牌上应用华文以及淡文。麦柯丁还指出,如果废除华淡小等行动抵触宪法第152条,就应当进行相关的修宪。

在高庭案件审讯过程当中,辩方麦柯丁申请由更高一级的联邦法院,裁决与案件相关的三大宪制问题。其中一项,是关于“为了实现国语政策,呼吁废除华淡小,是否能够被视为质疑宪法第152条文?”。

联邦法院对这个疑问并没有回应,而仅仅指出,任何言论是否具有“煽动倾向”,必须考虑言论的具体脉络,并把检验判断的工作交回高庭法官处理。

高庭法官认为麦柯丁“废除华淡小”的言论,并未触犯《煽动法令》。法官莫哈默阿兹米认为宪法第152条只保障其他语言的学习与教学,并没有保障这些语言作为教学“媒介语”的地位。这也正是之前著名的“独立大学”案当中,联邦法院采纳的原则。

法官最终还是判处麦柯丁煽动罪名成立;但却是基于麦柯丁也同时提出“如需要就应修改宪法152条文”的言论,等于挑战不能被置疑的第152条。这在“技术上”触犯了《煽动法令》。

可见“米兰阿都拉”案和“麦柯丁”案并非如一般理解的,同样裁定任何 “废除华淡小”的言论都是具有煽动性的,因为只有前者如此。

加上两案都属(原则对立的)高庭判决,对于往后高庭的判决,将无法产生约束。关心华教命运的人们还需要忧心的,反倒是“独立大学”案对往后相关裁决的约束。

因此,就算拿督慕克里真的因为“关闭华淡小”的言论,被控触犯《煽动法令》,法庭判决会是如何?似乎未必能有一个确定的答案。

据报导,拿督幕克里建议统一媒介语,但却强制各族学生学习本身母语。这也足以成为其抗辩的依据,证明整体看待其发言,他并未发言倡导阻止其他语言的教学与学习。

当然,这方面的探讨,可能终究不会有实际的意义。同样面临可能触犯《煽动法令》的报案,警方只对蔡细历录取口供,对幕克里却未见调查。即使警方真的进行调查,是否提控还是总检察长的绝对权力。

如果说《联邦宪法》国家独立各族的社会契约,非马来人得到的明确保障是“公民权”。在语言方面的保障则相当有限。这个现象恐怕永远不会改变。因为在《煽动法令》下,任何有关修改宪法第152条的讨论,都是犯法的.

当然,倘若《联邦宪法》当中基本自由( fundamental liberties)的条款,能够被强化为凌驾于其他条款的部分,各族语文以及文化的平等,或许就根本无须其他特定条款来保障。

1 Comments:

Anonymous 匿名 said...

发表寄居论者是否已触犯了《煽动法令》的第一条,公民权呢?为何他却没被对付?难道他的言论没有煽动倾向吗?反而其他无辜的人民却被捕?心想我国的法令是否持有双重的标准呢?盼我国的司法改革有一天会成功吧?各造都须下更大的努力了!

15 十二月, 2008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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