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十二月 26, 2008

多余的“改革”花招

我上星期在《中国报》发表的作品,请指教

多余的“改革”花招

一个人如果知道自己时间有限,肯定会比较珍惜时间,保要做的事做完。首相几月前被人“逼宫”逼到明年下台,剩下时间自然不多。

这几天,国会匆匆忙忙,赶着通过首相下台前要留下来的改革:反贪污局改革、委任法官的改革还有警察投诉改革。

这些改革,在首相一上台就讲个不停。今天要下台才匆匆“改革”。这根本是决心不够。还好本届首相不像上届那样,一做就20多年。要不然,这些“改革”可能要等到2020年后,才有希望出现。

不过,这些推出的“改革”,讲好听不过是“小改”;讲不好听,根本就是“有架势,无实际”,多余的东西,还可能恶化情况。

就讲这个新设立的法官委任委员会。是的,现在有一个委员会来建议委任法官了。

可是,先别高兴。根据这条新的法律,委员会有9个人,其中5个就是首相直接委任。只要放5个“自己人”,委员会会有什么决定?猜都猜得到啦!

退一步,如果这些“自己人”突然窝里反,没有按照“上头意思”推荐法官,怎么办?根据这条法律,首相随时可以要他委任的委员“走路”,开除不用给理由。委员会成员,敢不敢不听话?又是猜都猜到啦!

再退一步,如果委员会真要推荐一个首相不喜欢的人,他们还有面对一个问题。法令说,要推荐就要一次过推荐最少2个人,或者3个人(看什么法庭)。就算只有一个好的人选,委员会也没有办法,一定要加人凑够数目。

更够力的是,首相看了推荐的那2个/3个人,不喜欢,还可以要求委员会再交2个人。首相总共在4个或者5各当中选。如果有一个他不喜欢的,很容易 ,选其他凑数的人选就行了。

再退一步,就算我国独立公正的司法人选多到爆棚,委员会又很好,完全推荐他们,首相是不是一定要接受?法律条文写明:“如果首相同意”,他“可以”向元首推荐人选。

法令没有讲,首相不可以不同意。法令也没有讲,首相不可以选那些委员会没有推荐的人选。

这算什么?委员会已经这样多限制,出来的建议,首相根本可以当作耳边风。这不叫多余,还叫什么?

坏消息还没有完。讲这个法律“有好过没有”的政客,可能不想人民知道这一点:这个法律就算有那一点点好,它也可能顶两年就“变质”。

法令条文写明:两年后,首相想怎样改这条法令,就怎样改,权力无限大。改法令原本是国会的权力。这条法令不用,首相说了就算。

所以,两年后,如果首相改一改,把委员会人数减少,9人变1 人,而且这1人一定要是首相,自己向自己推荐法官人选,理论上这个法令也是允许的。

推出这种法令,真的叫“改革”?还是根本是多余的花招?

4 Comments:

Anonymous 匿名 said...

我非常认同你所说的一个人如果知道自己时间有限,肯定会比较珍惜时间,把要做的事做完,而不是使出多余的花招,不然再多的改革和委员会也是如同虚设,总有一条后路是为了要巩固当权者的地位!最好的例子是内安法令,这是英殖民地所留下来的产物,现已二十一世纪了,还可用不经审讯就抓人的法令?人人在法律面前不能得到平等和辩护的机会?这就是公理吗?就连伊拉克总统在被判死刑前也得到为自己辩护的机会呀!另一方面,马华民政在党选前高喊废除内安法令,难道之前的行动只是为了提高本身在党选的型像吗?是不是为了要保住本身的官位?林吉祥说得对,他们不敢签署废除内安法令只是自己讲爽而已还给了许多的理由,为何他们的意愿和华社有那么大的落差呢?无论如何,总希望有一天我国能“改革”成功!这就得看接下来各政党和人民的决心了,以让我们能拥有一个司法健全的国家!

27 十二月, 2008 18:45  
Blogger thepplway求真 said...

简直是吃饱了撑的!

27 十二月, 2008 21:21  
Anonymous 匿名 said...

至于谈到说还好本届首相不像上届那样,一做就20多年。或许我们可仿效一些国家的领袖只可任两届的作法,这可避免霸权和贪污的现象,当然每个制度都有它的偏差,但至少我们可朝向更民主和透明化的政府作出改革!

27 十二月, 2008 22:14  
Blogger ahloon said...

关于白小
华社又被马华与国阵政府骗了
改了校名
连校徽也要改

那还是以前的白小吗?

04 一月, 2009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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