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六, 四月 29, 2006

以资讯自由法令取代官方机密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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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资讯自由法令取代官方机密法令

副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最近抨击西方船务机构把马六甲海峡,设定为战争区域,导致海洋保险费用飙升。西方船务机构的评价,或许是基于一些专业性及技术性的考量(据悉是考量到海峡猖獗的海盗问题)。我们肯定不能以望文生义的角度抨击。

当然“战争区域”令人产生的遐想,确实有违生活在马来西亚的我们之经验法则。马六甲海峡并无战事,并非“战争区域”,和平的马来西亚更是如此。矛盾的是,当政府及人民都可以认可马来西亚并非“战争区域”时,我们却还允许一些仅仅适用与战时状态的法令继续存在,继续危害人民自由。

马新美景桥事件近来沸沸扬扬,变成前首相集团与现任政府的骂战。前首相敦马哈迪甚至在网战上公布与新加坡领导人的通信,证明现任政府谈判不利。这一举措引来国会反对党领袖林吉祥在国会上的质询。林吉祥指出政府高层通信,理应属于官方机密,并询问政府是否考量以官方机密法令提控敦马。

外交部长拿督赛哈密回应,指出敦马仅仅是提出意见,意图善良,政府无意援引官方机密法对付。拿督赛哈密提出的是“意图”的议题。有趣的是,上述议题,正是我国官方机密法令案例史中探讨过,并已作出裁决的法律议题。

有关“意图”的案例,涉案的恰好是反对党领袖林吉祥(Lim Kit Siang v PP)。在70年代,林吉祥接获匿名人士的资料,指出当年国防部购买四艘战舰的招标过程可能出现舞弊。除了在国会当中提出,林吉祥也在其他公共场合及刊物提出是项军购丑闻。

政府遂援引官方机密法令提控林吉祥,控状指他非法获得官方机密、非法传播官方机密、及拒绝透露向他提供官方机密人士的身份。抗辩过程中, 辩方提出林吉祥仅是在执行其国会反对党领袖的责任,意图善良,不应治罪。

刑事法律的一般原则是,任何罪行都须要证明被告的“犯罪意图”(mens rea),除非有关法令明文免除。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虽无明文免除,但承审的高庭法官认为控方无须证明“犯罪意图”。

案件上诉到联邦法院,法官阿兹兰莎陛下针对辩方律师提出官方机密法令,在英国已经备受质疑的论调,强调司法不应扮演立法功能,任何法律条文的改革,还是要由国会进行。

实际上,我国官方机密法令是以英国1911年官方机密法令为蓝本的。1911年的英国,属于战争的时期。法令原有的目的就是要防止当时在欧洲颇为猖獗的谍报行为。该项法令最令人不满的是,行政部门拥有决定何种资讯为官方机密的广泛权力。由于该法令是战时的法律,并严重违反透明施政的民主原则,法律改革的呼声向来都相当的嘹亮。

1989年英国政府修改官方机密法令,把官方机密的范围限定在特定领域。但即使如此,人们始终认为官方机密法令不应保留。反之,应该实施如美国、澳州及纽西兰的资讯自由法令(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这项法律赋予人民获取官方资料的权利(除了少部分的国安资料)。政府如果拒绝透露某些资料,则须要提出理由。人民对于政府的拒绝,还可以向有关方面,甚至法院提出挑战。

获取施政资讯的权利,与民主政治息息相关。如果人民无法获取政府的资讯,人民自然无法履行参与性民主的功能,无法对行政决定及执行作出讨论、赞成或者批判。事实上,我国政府多年来的种种政策偏差,正是在官方机密法令护航下,才得以逃离人民的制衡,导致国家付出沉重的社会及经济代价。

1981年林吉祥案,联邦法院的裁决法官阿兹兰莎陛下,过后也曾经在一些法学学术论著中,提出资讯自由法令执行的必要性。当年的判决,字里行间似乎也流露出对于国会进行法律改革的盼望。

马来西亚国会确实在1986年修改官方机密法令,但却是使其更为严苛。在修改后的法令下,触犯法令者不可仅仅罚款了事,必须进行强制性监禁。此外,部长甚至有权判定某些私人机构的资料,为官方机密。法令明文规定,部长对于资讯机密的规类,有绝对的权力,不可受到法院的质疑。这种规定不免令人联想政府是否有意隐瞒某些关联企业、朋党机构的资料。

如今,政府领导层已经更替。但是新政权只是人事替换,如果钳制民主的法令依旧存在,我们可以无须对于社会改革过于乐观,但更不能基于法令存在已久,就放弃争取资讯自由改革的动力。

诚信指数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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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指数的意义

马来西亚商业道德学院,最近做了一项调查;向2074名人士询问他们对15个行业的信任程度。调查方式是英国一项类似调查的翻版,目的也是未来与英国的数据做比较。

调查结果所到某些英文报章的报导,荣登诚信指数榜首的是医生,殿后的这是政治人物。具体的数据包括相信医生说真话的受访者有72%,而相信政治人物的受访者则只有11%。

有趣的是,有关调查的排名,与英国调查的排名极为相似,显示两个地区人民的对各行业的信心,大体上还算一致。尤其是前三名,都是由分别由医生、教师、教授包办。在英国,政治人物同样是最不受信赖的职业。

但仔细分析,差异还是存在的。在马来西亚的调查当中,宗教人员(牧师等等)排名第四,在英国,法官则排名第四。这是否意味马来西亚人民对于宗教事务,比起英国更为着重?如此简单的调查,确实无法给予我们明确的答案。

更何况,宗教人员与法官的诚信比数的差异(差异仅在3到6个百分点之内),无论在英国还是我国,都不会相距太远。因此,排名的差别,很可能也落在统计落差之内。

整体而言,马来西亚对于各行业的信任度,都比英国的数据来得低。这可能显示就整体而言,马来西亚人民对各行业人士的信任度都比英国来得低。

凭直觉挑选值得信赖的行业,最为直接,也确实实际。但各行业对于公众的诚信形象,可能也是行业本质的反映。

就拿最受信赖的前几个行业而言。对于医生,解决医疗问题须要医生与病人的通力合作。道明真相往往有益于让病人肩负起部分的医疗责任。反之,医生往往无法从扭曲事实中得到任何利益。权衡利弊,大部分的医生,还是选择诚信。

当然,人性的弱点,并非局限于某些行业而已。即使是贵为榜首的医生行业,也不能避免害群之马的出现。因此,监督制衡的机制,还是极为必要的。实际上,人们对于医生的信任,很可能并非基于对个别医生的人格的信任,而是对于医疗专业性传统,及行业规范,国家立法对这个行业的监管层度。

我国医生得到72%受访者的信任,远比起英国的90%低。医生行业虽然名列榜首,但是可能也只是相对其他行业受信任而已。实际上,人们的经验法则显示病人对于医疗人员的满意度,实际上是埋怨多于赞赏的。

马来西亚医疗体系比较英国的制度,最大的差异就是马来西亚的私立医疗体系相对发达。对于商业化医疗,是否能客观的评价医疗手段的必要性,是一般民众的疑虑。这也解释了为何在我国,病人寻求不同医生意见(second opinion)的现象是极为普遍的。

以专业领域而言,从实质上减低失信的诱因,从内部及外部强化监督机制,才是确保行业公信力的不二方法。因此,信任的对象不应是个人,而是制度。制度改良,才能有整体上社会互赖的可能。

至于说到包办排行榜末三名的:政治人物、商业领袖及政府部长。人民对这些行业人士的信任度低,但吊诡的是,他们却掌握了社会最大的两大势力:政治与金钱。

东方社会的人治思想,基本上是追求贤人统治,反而对于制度性的建构,不甚重视。某些宗教甚至还明示要服从掌握权力的领袖。

但是,调查的结果显示,人们的生活经验,已经与传统价值决裂。在具体行为上还是维护掌权者,显示传统观念毕竟根深蒂固,依然是我国人民深层的意识。

对于政治人物的不信任,可以是人民争取制度建设,强化制衡机制的动力,但它也可以同时是政治冷感的根源。更恐怖的是,当整体社会把不信任当做常态,则犬儒主义必将大行其道,动摇社会稳固的根基。

星期日, 四月 16, 2006

“监察使制度”是空中楼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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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使制度”是空中楼阁

“独立警队投诉及行为不检委员”会几经波折,至今依旧难产,但上星期却出现一个有趣的插曲。首相署部长拿督纳兹里宣布总检察署,正在考率设立监督政府各部门,包括部长的“监察使制度”(Ombudsman),以取代独立警队投诉委员会的建议。

拿督纳兹利认为设立专门监督警队的委员会,对警队不公平,所以应该设立各行政机关都受监督的机制。这个论调,与反对设立独立警队投诉委员会的警队人员的观点,似乎颇有雷同之处。当时,部分警队人员提出反对设立独立警队投诉委员会的原因,就是委员会只针对警队,似乎对警队太不公平,并且打击警队士气。

有趣的是,在拿督纳兹里公开宣布“监察使制度”之后的第二天,副首相就宣布该项建议只在探讨的阶段,政府并未有任何的具体的决定。拿督纳兹里的宣布,实际上也没有指出该项建议已经拍板定案。所以,副首相隔天的宣布,不能说是与拿督纳兹里的宣布有所冲突,只能说是“补充”。

但放在当今政局的脉络之下,副首相的“补充”,用意可能在于降低群众的期待,进而减轻政府可能面对的压力。之前皇家警队调查委员会公然宣布建议我国政府设立独立警队投诉委员会时,就引起人民群众,对于实质改革的期望。从策略上而言,宣布政府考率成立“监察使制度”,可能也会有如此效果,因此不得不迅速“降温”。

“监察使制度”,与独立警队投诉委员会同样是监督政府权力的机制。经副首相的“补充”之后,看来极可能命运雷同。政府提出设立“监察史制度”,原本可能是要纾解人民对于独立警队投诉委员会迟迟尚未建立的不满情绪。这也显示,公众议论在敦促政府落实良性改革建议时的重要性,尤其在面对官僚势力阻碍的时候。

以“李代桃僵”的方式妥协,似乎是本届政府的一贯作风。之前有人提出建立“宗教间委员会”(Interfaith Commission)以协调各宗教之间的议题。这原本就是我国多元宗教现实下极为务实的建议。奈何,建议受到宗教极端势力的反弹,认为该委员会威胁回教的地位。政府当时的建议,就是反对“宗教间委员会”,建议以“宗教间对话机制”取代。

然而,独立警队投诉委员会毕竟不是一般民间组织的建议,而是皇家委员会的建议。如果该项建议无法落实,不免对皇家委员会的威信,甚至对整体政府的威信,有致命性的打击。

“李代桃僵”式的应对,如果可以带来其他领域的进步,设立“监察史制度”,倒可以算是国家体制进步的意外收获。然而,看来落实这项建议也面对当政阶层的另外一些反对力量。

其实,早在1967年,我国政府就曾经考量设立“监察史制度”,并邀请纽西兰监察史Sir Guy Powles探讨“监察使制度”在马来西亚的可行性。当时政府认为,基于我国体制的不成熟以及多元种族的现实,“监察史制度”并不适合在我国执行。政府当时就设立了公共投诉局。这些年来,公共投诉局能否有效制衡政府的滥权行为,自然有目共睹,无须赘言。

政治领袖落实改革,往往顾虑到其权力地位,及受到政治势力的牵制。人民不应幻想任何个别领袖,能够有过人的果敢,进行实际的改革。实际上,把支持力量集中在掌权者,也未能产生变革的动力。

因此,人民应该把自身的力量定位为敦促政府落实改革的动力。人民必须向领袖发出明确讯息:改革乃是民心所向,不改革就必须准备付出代价。只要当政者体任到:不进行改革的政治代价,高于官僚违抗的势力,当政者才可能从善如流。

独立警队投诉委员会,与“监察使制度”都只是空中楼阁,也很可能永远都是空中楼阁,如果民间力量没有持续升温。即使设立所谓的“监察使制度”,也并不代表政治清明经已落实。议会的改革、司法的独立、媒体的自由等等更根本的领域,长路漫漫,但总须要我们始于足下。我们可以做的第一步,就是支持律师公会发起的连署运动http://www.petitiononline.com/betterpf/,敦促政府落实独立警队投诉委员会的建议。

星期一, 四月 10, 2006

法律监控道德须有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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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控道德须有界限

三年前一对华裔情侣在吉隆坡城中城公园,被隆市政府执法官员指控行为“不检点”,欲发出传票罚款。情侣指控该名执法官企图索贿不逐,方才开出传票。

事件经传媒报导,当年确实引起社会的普遍反弹。执法官可以基于一些朦胧主观的“不检点”条文,动辄“取缔”对付公共场合的市民,确实令人愤怒,也容易引发贪污的事件。当时社会声援之声不断,行动党还发起公开牵手运动,挑战当局进行更多的逮捕。

在公众舆论的压力下,政府终于以贪污罪行,提控两名涉案的执法官。然而,当人们以为情侣牵手事件行将终结之时。隆市政府依然基于情侣未缴付罚款,将他们提控上庭。

事件的最新发展,当然就是我国司法体系最高的联邦法院,对案件的某些法律议题作出了裁决。情侣选择不以一般华裔息事宁人的心态破财消灾,令事件有机会经历司法抗辩的阶段,这须要一定的勇气,也应该受社会人士认可。

联邦法院的裁决,虽然对于情侣不利,但并不意味着他们罪名成立。要联邦法院裁决一个市政府的执法行动,看来有点小题大做;但实际上,这原本就是一劳永逸解决市政府立法合法性的管道。辩方律师挑战市政府立法的合法性,认为市政府无权订立监管市民“检点性”及“道德性”的法律。

如果依循三权分立的原则,身为执法/行政单位的市政府,原本不应涉及立法的程序。然而,立法机关通常不太可能对国家各层次大大小小的法规,进行立法。这不仅耗费大量的时间,也可能基于对立法领域的熟练程度不足,而影响立法的素质。基于国家运作的实际性考量,现代国家大多赋予行政单位一定的立法权力。

“行政立法权”大多是由相关的立法机关赋予。通常,立法机关会订立较为笼统的“母法”(Parent Act),并有条文允许执法机关立法立定特定领域的附属法规(subsidiary legislation)。

但是,由行政立法终究还是有违三权分立的原则,极可能带来权力集中,甚至滥用权力的现象。因此,行政法学发展出多层面制衡与监督的机制。其中一项就是通过司法审核,判定某些附属法规“越权”(ultra vires),因而无效。

在“情侣牵手案”中,市政府援引对付情侣的“不检点”法规,属于附属法规;是由“母法”-1976年地方政府法(Local Government Act 1976)赋权。1976地方政府法第102条赋予地方政府基于“卫生、安全、地方居民的舒适及地方政府之良好秩序”在21个领域进行附属立法。

仔细审视这21个领域,我们看到地方政府明确被赋予监管的领域包括地方税收、公共设施、公共交通的维系、执照发出等等领域;事实上,没有一项明确指明地方政府具有监管市民“检点性”的权限。

然而,第102条最后一个领域,确实赋予市政府广泛及笼统的权力立法监管“任何不属于其他领域,但却是在执行母法时须要规范的领域”。这很可能是市政府的“救命稻草”,也使联邦法院在技术上可以判定市政府设立监管“检点性“的法规,并未“越权”。

当然,庄严的法律不应该仅仅从技术面考量。实际上,从联邦法院院长阿末费鲁兹在作出裁决时的发言,我们可以推测这项裁决主要并非基于技术考量。他指出我国与西方国家存在文化差异,人民是否有权利在公共场合拥抱接吻是可以被质疑的。

无可否认,对于过分及猥亵的行为,法律有权监管。但法律不应采取过于保守的角度看待公民的行为。很多人或许不会“身体力行“,在公共场合有过于亲密行为。我们甚至可以公然反对人们在公共场合行为亲密。但扪心自问,别人要做,路人也有不看的权利,这如何危害公众,如何构成须要执法当局立法监管取缔的行为?

一个开明的政府,应该允许人民生活模式具有一定的差异。更何况我国是个多元民族、多元宗教的社会。采取文化自我中心的心态看待他人行为,显示的只能是霸权而非宽容。

星期一, 四月 03, 2006

与极端种族主义划清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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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极端种族主义划清界线

格拉那再也区国会议员卢诚国在本季国会发表辩辞,提及数项值得关注的课题。这当中有三项引起争议。第一,卢诚国认为目前的历史教科书,在阐述国家建国史上出现偏差,只着重某种族的贡献,忽视各族共同付出贡献的史实。第二,卢诚国提出,除了回教之外,我国各宗教面对着膜拜场所的建立及维系,受到政府各级官僚的刁难;第三,政府打算实施在官方仪式上进行的祈祷诵经指南,并未与各宗教进行协商,有违我国多元种族及宗教的互敬原则。

国会本来就是代议士代表人民发言的场合。就拿以上第二个课题而言。联邦宪法清楚阐明各族信奉宗教的自由。各宗教不奢望政府能够积极资助建立膜拜场所也罢。但是时有所闻地方及联邦官僚刁难民间建立膜拜场所的事件,就显示了某些官员违背立国契约的行径。

执政党内的华基政党,往往把问题归结于各级官员的行政偏差,并非执政党的治国政策。如果华基政党的解读正确,卢诚国的提问应该也不会构成任何的问题。在国会提出,可谓提醒各部门的负责人更为关注部门官员的偏差,为提升政府行政效率及形象,百利而无一害。

然而,卢诚国的提问并没有如斯效果。反之,却引发了种族分之的无理叫嚣。巫统格拉那再也区巫青团团长阿都哈林就率领了50人,浩浩荡荡直闯卢诚国的国会选区服务中心,丢下一封“最后通谍“,限定卢诚国解释。

在马来西亚政治发展史当中,有一个画面是令人难以忘怀,及令人深感悲哀的。那就是当年《全国华团大选诉求》一周年庆遭到种族极端份子炒作引发的风波。当年新闻记者拍摄了一个我国政治史上的黑镜头:诉求工委会代表谢春荣律师接受巫青团抗议书时,被当时脸孔嚣张的巫青代表辱骂的画面。

人们都很愿意相信,黑暗的历史终究已经是历史。我们毕竟是生活在一个新的政治领导人之下,一个形象中庸,向人民承诺要“听真话”的领导团队当中。然而,最近的一系列事件,不免令人怀疑,一切真的改变了吗?

接下来的事态发展,可以出现三个可能:第一,卢诚国碍于形势,顾全大局,不得不向恶势力低头,公开道歉,收回言论。这种发展的最大输家就是卢诚国本人。但对于社会而言,这或许还可以引发针对站不稳立场的政客的猛烈抨击唾弃,可能还会祸延其所属的政党;并再度引起部分人民的政治危机意识,及对政治人物及各政党的提出更严正的要求。

第二,由于卢诚国没有符合“最后通谍“的要求,部分政客基于各自动机,开始更热烈的炒作议题,某些语言报章当然也乐意加入战围,形势一度紧张,结局不知如何收拾。

第三,卢诚国事件被带到某些“关闭的门”后商讨,谁让步,谁道歉,谁受训斥,门外的人民老板,一无所知,事件看起来不了了之,并“维护了社会的稳定”,舞照跳,马照跑。过了一段时间,谁也不记得曾发生过这么一回事。

分析上诉三大可能,最后一项可能最可能发生,也为部分政客喜闻乐见。但是,这其实不是在纵容姑息炒作种族宗教议题的政客吗?谁能确保“关闭的门”后出现的不是违反公义的行动?

民事侵权法当中,有一个“代位责任”(vicarious liability)的概念:下属犯错,上司也难辞其咎。事到如今,相信又会有人提出那些种族主义的政客只是少数,无须担心。但如果真他们真的是“失道寡助”,领导人就应该更果敢执行大部份中庸群众的意愿,对付玩弄种族课题,阻扰各族坦诚交流的政客。

正义不仅要被执行,它更须要被看见被执行。唯有这样,才可能与极端种族政治划清界线,遏制种族主义政客继续危害马来西亚的政治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