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四月 10, 2006

法律监控道德须有界限

我在《南洋商报》的最新作品,请指教

法律监控道德须有界限

三年前一对华裔情侣在吉隆坡城中城公园,被隆市政府执法官员指控行为“不检点”,欲发出传票罚款。情侣指控该名执法官企图索贿不逐,方才开出传票。

事件经传媒报导,当年确实引起社会的普遍反弹。执法官可以基于一些朦胧主观的“不检点”条文,动辄“取缔”对付公共场合的市民,确实令人愤怒,也容易引发贪污的事件。当时社会声援之声不断,行动党还发起公开牵手运动,挑战当局进行更多的逮捕。

在公众舆论的压力下,政府终于以贪污罪行,提控两名涉案的执法官。然而,当人们以为情侣牵手事件行将终结之时。隆市政府依然基于情侣未缴付罚款,将他们提控上庭。

事件的最新发展,当然就是我国司法体系最高的联邦法院,对案件的某些法律议题作出了裁决。情侣选择不以一般华裔息事宁人的心态破财消灾,令事件有机会经历司法抗辩的阶段,这须要一定的勇气,也应该受社会人士认可。

联邦法院的裁决,虽然对于情侣不利,但并不意味着他们罪名成立。要联邦法院裁决一个市政府的执法行动,看来有点小题大做;但实际上,这原本就是一劳永逸解决市政府立法合法性的管道。辩方律师挑战市政府立法的合法性,认为市政府无权订立监管市民“检点性”及“道德性”的法律。

如果依循三权分立的原则,身为执法/行政单位的市政府,原本不应涉及立法的程序。然而,立法机关通常不太可能对国家各层次大大小小的法规,进行立法。这不仅耗费大量的时间,也可能基于对立法领域的熟练程度不足,而影响立法的素质。基于国家运作的实际性考量,现代国家大多赋予行政单位一定的立法权力。

“行政立法权”大多是由相关的立法机关赋予。通常,立法机关会订立较为笼统的“母法”(Parent Act),并有条文允许执法机关立法立定特定领域的附属法规(subsidiary legislation)。

但是,由行政立法终究还是有违三权分立的原则,极可能带来权力集中,甚至滥用权力的现象。因此,行政法学发展出多层面制衡与监督的机制。其中一项就是通过司法审核,判定某些附属法规“越权”(ultra vires),因而无效。

在“情侣牵手案”中,市政府援引对付情侣的“不检点”法规,属于附属法规;是由“母法”-1976年地方政府法(Local Government Act 1976)赋权。1976地方政府法第102条赋予地方政府基于“卫生、安全、地方居民的舒适及地方政府之良好秩序”在21个领域进行附属立法。

仔细审视这21个领域,我们看到地方政府明确被赋予监管的领域包括地方税收、公共设施、公共交通的维系、执照发出等等领域;事实上,没有一项明确指明地方政府具有监管市民“检点性”的权限。

然而,第102条最后一个领域,确实赋予市政府广泛及笼统的权力立法监管“任何不属于其他领域,但却是在执行母法时须要规范的领域”。这很可能是市政府的“救命稻草”,也使联邦法院在技术上可以判定市政府设立监管“检点性“的法规,并未“越权”。

当然,庄严的法律不应该仅仅从技术面考量。实际上,从联邦法院院长阿末费鲁兹在作出裁决时的发言,我们可以推测这项裁决主要并非基于技术考量。他指出我国与西方国家存在文化差异,人民是否有权利在公共场合拥抱接吻是可以被质疑的。

无可否认,对于过分及猥亵的行为,法律有权监管。但法律不应采取过于保守的角度看待公民的行为。很多人或许不会“身体力行“,在公共场合有过于亲密行为。我们甚至可以公然反对人们在公共场合行为亲密。但扪心自问,别人要做,路人也有不看的权利,这如何危害公众,如何构成须要执法当局立法监管取缔的行为?

一个开明的政府,应该允许人民生活模式具有一定的差异。更何况我国是个多元民族、多元宗教的社会。采取文化自我中心的心态看待他人行为,显示的只能是霸权而非宽容。

1 Comments:

Blogger LAU WENG SAN said...

全国44个地方政府应公布“行为不检”和“有伤风化”的诠释和衡量标准,并且在公众人士还没有理清和接受这些诠释和衡量标准之前,暂缓实行取缔“行为不检”和“有伤风化”的地方政府条规,因为对于什么是“不检点”和“有伤风化”的行为,大马不同阶层、民族、文化、语言、区域和宗教背景的人民具有不同的诠释、理解和衡量标准。

在联邦法院裁决地方政府拥有权力制定行为不检点的条例后,许多地方政府已先后声明要严格取缔在公共场所有不道德行为的人士。亚罗士打市政厅指出,在1983年地方政府(公园)条例下,任何人如果在公共场所,做出不文雅或有伤风化行为,可被罚款不超过三百令吉。

4月9日的《星洲日报》报道指出,怡保市政厅及亚罗士打市政厅都有这样的规定,惟没有对“行为不检”(kelakuan tidak bersopan)作进一步说明或举例。

霹雳州掌管地方政府的行政议员拿督郑可扬说,这主要得看法庭如何去诠释“行为不检”;吉打州行政议员拿督张日洲则说, “行为不检”是根据回教教义,两个人在公共场所,不可以拥抱接吻及有肢体上的接触。

目前,各地方政府,即市议会、市政厅和市政局都有权力去制定本身的地方政府条例(by-law)。而且目前有多州的地方政府已制定禁止公众在公园及其他公共场所行为不检的条例,包括吉隆坡市政局、彭亨、吉打、槟城、霹雳及森美兰等。

同样出现争议的是,到底地方政府是否有权立法取缔“行为不检”和“有伤风化”的人士?

雪兰莪州务大臣拿督斯里莫哈末基尔曾经表明,除了雪州回教事务局,其它地方政府部门,不再取缔亲蜜拍拖的情侣。联邦直辖区部政务次长姚长禄则表示,其部门关注有关市政局制定严禁公众在公共场所行为不检的条例。

他说,他已跟部长拿督朱哈斯南讨论此事,并将在近日进一步探讨这问题。

有鉴于地方政府立法取缔“行为不检”和“有伤风化”人士已经引起许多混淆,因此全国44个地方政府应公布“行为不检”和“有伤风化”的诠释和衡量标准,并且在公众人士还没有理清和接受之前,暂缓实行取缔“行为不检”和“有伤风化”的地方政府条规。

10 四月, 2006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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