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资讯自由法令取代官方机密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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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资讯自由法令取代官方机密法令
副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最近抨击西方船务机构把马六甲海峡,设定为战争区域,导致海洋保险费用飙升。西方船务机构的评价,或许是基于一些专业性及技术性的考量(据悉是考量到海峡猖獗的海盗问题)。我们肯定不能以望文生义的角度抨击。
当然“战争区域”令人产生的遐想,确实有违生活在马来西亚的我们之经验法则。马六甲海峡并无战事,并非“战争区域”,和平的马来西亚更是如此。矛盾的是,当政府及人民都可以认可马来西亚并非“战争区域”时,我们却还允许一些仅仅适用与战时状态的法令继续存在,继续危害人民自由。
马新美景桥事件近来沸沸扬扬,变成前首相集团与现任政府的骂战。前首相敦马哈迪甚至在网战上公布与新加坡领导人的通信,证明现任政府谈判不利。这一举措引来国会反对党领袖林吉祥在国会上的质询。林吉祥指出政府高层通信,理应属于官方机密,并询问政府是否考量以官方机密法令提控敦马。
外交部长拿督赛哈密回应,指出敦马仅仅是提出意见,意图善良,政府无意援引官方机密法对付。拿督赛哈密提出的是“意图”的议题。有趣的是,上述议题,正是我国官方机密法令案例史中探讨过,并已作出裁决的法律议题。
有关“意图”的案例,涉案的恰好是反对党领袖林吉祥(Lim Kit Siang v PP)。在70年代,林吉祥接获匿名人士的资料,指出当年国防部购买四艘战舰的招标过程可能出现舞弊。除了在国会当中提出,林吉祥也在其他公共场合及刊物提出是项军购丑闻。
政府遂援引官方机密法令提控林吉祥,控状指他非法获得官方机密、非法传播官方机密、及拒绝透露向他提供官方机密人士的身份。抗辩过程中, 辩方提出林吉祥仅是在执行其国会反对党领袖的责任,意图善良,不应治罪。
刑事法律的一般原则是,任何罪行都须要证明被告的“犯罪意图”(mens rea),除非有关法令明文免除。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虽无明文免除,但承审的高庭法官认为控方无须证明“犯罪意图”。
案件上诉到联邦法院,法官阿兹兰莎陛下针对辩方律师提出官方机密法令,在英国已经备受质疑的论调,强调司法不应扮演立法功能,任何法律条文的改革,还是要由国会进行。
实际上,我国官方机密法令是以英国1911年官方机密法令为蓝本的。1911年的英国,属于战争的时期。法令原有的目的就是要防止当时在欧洲颇为猖獗的谍报行为。该项法令最令人不满的是,行政部门拥有决定何种资讯为官方机密的广泛权力。由于该法令是战时的法律,并严重违反透明施政的民主原则,法律改革的呼声向来都相当的嘹亮。
1989年英国政府修改官方机密法令,把官方机密的范围限定在特定领域。但即使如此,人们始终认为官方机密法令不应保留。反之,应该实施如美国、澳州及纽西兰的资讯自由法令(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这项法律赋予人民获取官方资料的权利(除了少部分的国安资料)。政府如果拒绝透露某些资料,则须要提出理由。人民对于政府的拒绝,还可以向有关方面,甚至法院提出挑战。
获取施政资讯的权利,与民主政治息息相关。如果人民无法获取政府的资讯,人民自然无法履行参与性民主的功能,无法对行政决定及执行作出讨论、赞成或者批判。事实上,我国政府多年来的种种政策偏差,正是在官方机密法令护航下,才得以逃离人民的制衡,导致国家付出沉重的社会及经济代价。
1981年林吉祥案,联邦法院的裁决法官阿兹兰莎陛下,过后也曾经在一些法学学术论著中,提出资讯自由法令执行的必要性。当年的判决,字里行间似乎也流露出对于国会进行法律改革的盼望。
马来西亚国会确实在1986年修改官方机密法令,但却是使其更为严苛。在修改后的法令下,触犯法令者不可仅仅罚款了事,必须进行强制性监禁。此外,部长甚至有权判定某些私人机构的资料,为官方机密。法令明文规定,部长对于资讯机密的规类,有绝对的权力,不可受到法院的质疑。这种规定不免令人联想政府是否有意隐瞒某些关联企业、朋党机构的资料。
如今,政府领导层已经更替。但是新政权只是人事替换,如果钳制民主的法令依旧存在,我们可以无须对于社会改革过于乐观,但更不能基于法令存在已久,就放弃争取资讯自由改革的动力。
以资讯自由法令取代官方机密法令
副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最近抨击西方船务机构把马六甲海峡,设定为战争区域,导致海洋保险费用飙升。西方船务机构的评价,或许是基于一些专业性及技术性的考量(据悉是考量到海峡猖獗的海盗问题)。我们肯定不能以望文生义的角度抨击。
当然“战争区域”令人产生的遐想,确实有违生活在马来西亚的我们之经验法则。马六甲海峡并无战事,并非“战争区域”,和平的马来西亚更是如此。矛盾的是,当政府及人民都可以认可马来西亚并非“战争区域”时,我们却还允许一些仅仅适用与战时状态的法令继续存在,继续危害人民自由。
马新美景桥事件近来沸沸扬扬,变成前首相集团与现任政府的骂战。前首相敦马哈迪甚至在网战上公布与新加坡领导人的通信,证明现任政府谈判不利。这一举措引来国会反对党领袖林吉祥在国会上的质询。林吉祥指出政府高层通信,理应属于官方机密,并询问政府是否考量以官方机密法令提控敦马。
外交部长拿督赛哈密回应,指出敦马仅仅是提出意见,意图善良,政府无意援引官方机密法对付。拿督赛哈密提出的是“意图”的议题。有趣的是,上述议题,正是我国官方机密法令案例史中探讨过,并已作出裁决的法律议题。
有关“意图”的案例,涉案的恰好是反对党领袖林吉祥(Lim Kit Siang v PP)。在70年代,林吉祥接获匿名人士的资料,指出当年国防部购买四艘战舰的招标过程可能出现舞弊。除了在国会当中提出,林吉祥也在其他公共场合及刊物提出是项军购丑闻。
政府遂援引官方机密法令提控林吉祥,控状指他非法获得官方机密、非法传播官方机密、及拒绝透露向他提供官方机密人士的身份。抗辩过程中, 辩方提出林吉祥仅是在执行其国会反对党领袖的责任,意图善良,不应治罪。
刑事法律的一般原则是,任何罪行都须要证明被告的“犯罪意图”(mens rea),除非有关法令明文免除。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虽无明文免除,但承审的高庭法官认为控方无须证明“犯罪意图”。
案件上诉到联邦法院,法官阿兹兰莎陛下针对辩方律师提出官方机密法令,在英国已经备受质疑的论调,强调司法不应扮演立法功能,任何法律条文的改革,还是要由国会进行。
实际上,我国官方机密法令是以英国1911年官方机密法令为蓝本的。1911年的英国,属于战争的时期。法令原有的目的就是要防止当时在欧洲颇为猖獗的谍报行为。该项法令最令人不满的是,行政部门拥有决定何种资讯为官方机密的广泛权力。由于该法令是战时的法律,并严重违反透明施政的民主原则,法律改革的呼声向来都相当的嘹亮。
1989年英国政府修改官方机密法令,把官方机密的范围限定在特定领域。但即使如此,人们始终认为官方机密法令不应保留。反之,应该实施如美国、澳州及纽西兰的资讯自由法令(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这项法律赋予人民获取官方资料的权利(除了少部分的国安资料)。政府如果拒绝透露某些资料,则须要提出理由。人民对于政府的拒绝,还可以向有关方面,甚至法院提出挑战。
获取施政资讯的权利,与民主政治息息相关。如果人民无法获取政府的资讯,人民自然无法履行参与性民主的功能,无法对行政决定及执行作出讨论、赞成或者批判。事实上,我国政府多年来的种种政策偏差,正是在官方机密法令护航下,才得以逃离人民的制衡,导致国家付出沉重的社会及经济代价。
1981年林吉祥案,联邦法院的裁决法官阿兹兰莎陛下,过后也曾经在一些法学学术论著中,提出资讯自由法令执行的必要性。当年的判决,字里行间似乎也流露出对于国会进行法律改革的盼望。
马来西亚国会确实在1986年修改官方机密法令,但却是使其更为严苛。在修改后的法令下,触犯法令者不可仅仅罚款了事,必须进行强制性监禁。此外,部长甚至有权判定某些私人机构的资料,为官方机密。法令明文规定,部长对于资讯机密的规类,有绝对的权力,不可受到法院的质疑。这种规定不免令人联想政府是否有意隐瞒某些关联企业、朋党机构的资料。
如今,政府领导层已经更替。但是新政权只是人事替换,如果钳制民主的法令依旧存在,我们可以无须对于社会改革过于乐观,但更不能基于法令存在已久,就放弃争取资讯自由改革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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