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十二月 19, 2007

千呼万唤变质出来

我在南洋的最新作品,请指教

千呼万唤变质出来

最近两件事,令人感叹,很多事情实在容易变质:一是调查司法黑幕的皇家调查委员会,另一是所谓的特别投诉委员会。
由林甘短片引爆的司法黑幕疑云,在经过饱受抨击的三人调查小组调查后,在人民千呼万唤之下,政府终于同意设立皇家调查委员会。
在法令的具体赋权下,皇家委员会显然是由较大的空间,进行调查。然而,也几乎是在政府宣布成立皇委会后,马上有人提醒人们无需开心得太早。
皇委会的成员是谁?具体调查的项目是什么?都严重影响着其运作与成果。
司法黑幕,其实暴露的是整体司法界的问题,也不得不牵扯到1988年司法危机。
之前,律师公会曾经要求政府重新调查1988年司法危机。首相署部长拿督纳兹里曾在一个场合反对这项建议;并提出除非有新的证据出现,否则没有任何理由要重新调查1988年司法危机。
林甘短片的公布,实际上就是新的证据,证明司法界确实出现的不寻常迹象。然而,政府公布皇委会的任务,似乎相当局限。
当然,不可否认,如果委员会成员如果具有勇气和创意,应该还是可以有所作为,带来人们期待已久的司法改革建议。
然而,领导皇委会的,却是三人小组的主席,前马来亚大法官丹斯里海达。海达在
1988年司法危机时,是法院的主簿官。许多评论披露,当年的那场危机,海达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人们当然不能说海达在执行皇委会的任务时,就必然出现偏差。然而,司法黑幕对国家体制关系重大,政府难道在海达之外,就真的没有其他没有争议,更为适合的人选了吗?
在成员任命上不贯彻避嫌原则,使人觉得在处理司法黑幕课题上,有关当局诚意欠奉。为避免皇委会真正“变质”,各方关注监督看来依然关键。
当年十分轰动,针对警队改革的皇家委员会,经过探讨,提出了多项建议。其中一项最关键的,就是设立独立警察投诉委员会。独委会多年难产。人们千呼万唤,当局回应就是“还在研究当中”。
既然研究多时,人们或许应该期待政府可以推出比当年皇委会更完善的建议。然而,目前当局有意在国会火速三读通过的建议:特别投诉委员会,看来更像一个“变质”的建议。
特委会调查权力严重受限,连“贪污”都不能调查,还有警察总长为当然成员。难怪当年的皇委会成员敦赛丁、李霖泰等,都强烈表态,特别委员会根本上违背他们当年的倡议。
律师公会更是一语道破:特委会简直就是一个多余的组织。原因无他,特委会根本没有主动调查的权力,也没有检控权和惩处权。
一切调查结果,最后还是要交给有关当局进行内部处理。有关当局置之不理还是敷衍拖延,甚至反咬举报者居心不良,加以取缔,看来特委会也无权干涉。这样的投诉机制,人民真的敢去应用吗?
总总改革的美好诺言计划蓝图呼喊,最后“变质”收场,以上仅仅是两个例子,其他人们可以自己观察。为何这般?如何改变?或许才是更关键的问题。

星期五, 十二月 14, 2007

勇气-ISA版

勇气-ISA版

终于作了这个决定
别人怎么说我不理
只要我的位子可稳定
我愿意真理公义都丢掉去
我知道一切很容易
我的心一直想用内安法令
不怕人民都说要反对
坏真的不需勇气
来打压异议人士
只要签下内安逮捕令
异议者就失自由
我们都不需勇气
只要道德已沦丧
人潮集会我能感觉到
警察镇压人民真的用心
如果我的独裁统治
会不小心伤害了你
你不需要愤怒控诉
我已经把媒体给牢牢的控制

星期三, 十二月 12, 2007

挥竹竿的时刻

我在《南洋商报》的稿件,请指教。

挥竹竿的时刻

俗话说:“一竹竿打翻全船人”。在现代社会,有人却祭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的概念来混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然没有错。但问题是,什么是“法律”?什么是“平等”?
先谈“平等”。“平等”的概念数千年人类思想史,努力探讨,但都没有一个标准公认的答案。然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实无须那么复杂,答案不外于在同样罪行下,不分被控人的身份、肤色、地位,都给予同等对待。
律师虽贵为现代社会的高级专业人士,理所当然不应该享有特权,同样受制于国家法律。律师似乎向来都没有要求什么特权。只是,我们的社会毕竟是个“特权”思维强烈的社会。
动不动,有人就要提醒“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醒“你没有特权”。这当然吊诡。在另外的情境、其他的主体之下,同样的人或许宣扬的,正好是“特权不容质疑”的言论。
纵观古今,威权看来最喜欢社会上的“害群之马”。因为正是“害群之马”出现,威权恰好得以大义凛然,大挥竹竿。比如说,如果有人言论不当,威权就可大挥竹竿,提出:所有言论都是危险,所有人的任何言论以及任何言论的载体都要重重法律限制。
其他宪政保障的“基本自由”(fundamental liberties),同样面对“被挥竹竿”的严峻考验:结社、教育、集会、财产自由莫不如此。当然,人类社会确实可能出现滥用“基本自由”的“害群之马”。
但“害群之马”须要面对逾越法律底线的后果,绝不应该意味着整个“基本自由”都要被摒弃。以处理“害群之马”的手法,应对合法合理行使“基本自由”权利的人们,这叫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是“一竹竿打翻全船人”?
谈了“平等”,我们再看什么是“法律”?法律是维系社会的强制规范,古已有之。这年头,有人一脸正直,强调“绝不容许国家法律被挑战”。
言说者无疑占据了道德的高度,因为“尊崇法治”确实是现代社会的道德要求。但其他某些社会当中,威权不惜一切捍卫的“法律”究竟是哪类型的法律,人们似乎也应该更仔细的审视。
纳粹时期,德国也存在着“种族灭绝法”。如果希特勒当年也站出来高呼“绝不容许国家法律被挑战”,人们还应该认为这是一个值得被认可认同的言论吗?
值得庆幸的,我们并非身处如纳粹德国时期的集权社会。我国《联邦宪法》的原貌还是符合法治与宪政主义精神的。
但不要奢望这样的法律,不会面对某些威权体制的驾驭企图。作为国家最高的法律,《联邦宪法》所阐述的“基本自由”保障,理应只在特殊状况才可以被限制。
但如果具体实践当中,反而变成除非被特别允准,人们并不享有“基本自由”的权利,这难道不是对国家法律的根本挑战吗?
在其他许多国家,动用有违宪政精神的法律,往往显示的是威权体制的软弱。“绝不容许国家法律被挑战”可以是令人动容的坚毅信念,如果捍卫的对象是符合宪政主义的法律。

星期三, 十二月 05, 2007

你听见了吗?

我在《南洋商报》的最新作品,请指教

你听见了吗?

在人类沟通互动的过程当中,听与说是两个密不可分的关键环节。只说不听,只听不说,虽然并非毫不可能,但却至少是一个不良的沟通,残缺的交流。
如果纯粹从生理听觉,或是物理声波传送的角度,“听”对于一般人们,都不会是太大的问题。然而,人了沟通是包含内容的,而内容的的含义能否有效传达,显然是更大的挑战。
在文化背景、价值理念的差异下,意见交流往往就是价值的撞击。听者能够放下既定的思维定势,开放聆听对方的言说,才算是真正的、有意义的沟通。
俗话说:“言者无意,听者有心”。这代表着即使沟通各方“听到”,但这却不代表所听到的讯息,正是言者所要表达的。
更极端来说,“听到”也未必代表听者不是抱着敷衍的心态,甚至内心当中,把听到的讯息,当作杂音,使不耐烦的情绪,油然而生。
听者内心当中的感受,实际上难以捉摸。尤其是那些往往需要以某种正面形象出现的职业地位,我们更不可能期待坦诚交待内心感受。
既然人心难测是不争的事实,如何鉴定个人的真实感受,成了重大的挑战。然而,其他“周边证据”却足以透露相关人士内心状态的蛛丝马迹。
有人说“听见”,但表达意见者却要面对被妖魔化的情况,这展现了什么?有人说“听见”,但表达意见者却没有管道,完整的向群众阐述意见,这又展现了什么?有人说“听见”,但表达意见者,或是其同情者,都要面对某种程度的惩罚,这更展现了什么?
我当然不是说,决定国家议程的政治领袖,应该对任何意见都照单全收。这是不现实的。然而,开放社会理性议论的空间,难道不是更好的方案吗?对于不理性的意见,我门何不以理性的意见辩驳,反而要进行封锁禁止呢?
换个角度而言,某些政治领袖说“听见”,其实恐怕也是说了等于没说的话语。再怎么开明的国家,都会有某种程度的言论监督机制。
这个机制自有专业途径,收集各管道的意见声音。对于掌权者,“听见”看来根本不是问题。问题只是在于,“听见”过后的动作是什么?对于说真话的人,有关人士”听见”与否?同样不是问题。问题是说真话过后,你的命运如何?
曾几何时,群众对于政治领袖宣布“要听真话”,雀跃万分。姑且不论这个宣布到底在实践上成绩如何;但人们过度把希望寄托于掌权者,会不会也是封建思想的显现?
民主社会的挑战,真的是领袖到底听得到真话吗?还是我们真的应该进行思想上的“哥白尼式革命”:把对领袖“听真话”的乞求,转化为对群众有权利“听真话”的争取?
群众要“听真话”,理解真相,挑战肯定大于政治领袖,关键在于媒体是否自由、独立、公正?因此,争取更自由、独立、公正的媒体,主要目的,看来并不是要让领袖“说真话”,而是让群众,更理解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