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十二月 12, 2007

挥竹竿的时刻

我在《南洋商报》的稿件,请指教。

挥竹竿的时刻

俗话说:“一竹竿打翻全船人”。在现代社会,有人却祭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的概念来混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然没有错。但问题是,什么是“法律”?什么是“平等”?
先谈“平等”。“平等”的概念数千年人类思想史,努力探讨,但都没有一个标准公认的答案。然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实无须那么复杂,答案不外于在同样罪行下,不分被控人的身份、肤色、地位,都给予同等对待。
律师虽贵为现代社会的高级专业人士,理所当然不应该享有特权,同样受制于国家法律。律师似乎向来都没有要求什么特权。只是,我们的社会毕竟是个“特权”思维强烈的社会。
动不动,有人就要提醒“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醒“你没有特权”。这当然吊诡。在另外的情境、其他的主体之下,同样的人或许宣扬的,正好是“特权不容质疑”的言论。
纵观古今,威权看来最喜欢社会上的“害群之马”。因为正是“害群之马”出现,威权恰好得以大义凛然,大挥竹竿。比如说,如果有人言论不当,威权就可大挥竹竿,提出:所有言论都是危险,所有人的任何言论以及任何言论的载体都要重重法律限制。
其他宪政保障的“基本自由”(fundamental liberties),同样面对“被挥竹竿”的严峻考验:结社、教育、集会、财产自由莫不如此。当然,人类社会确实可能出现滥用“基本自由”的“害群之马”。
但“害群之马”须要面对逾越法律底线的后果,绝不应该意味着整个“基本自由”都要被摒弃。以处理“害群之马”的手法,应对合法合理行使“基本自由”权利的人们,这叫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是“一竹竿打翻全船人”?
谈了“平等”,我们再看什么是“法律”?法律是维系社会的强制规范,古已有之。这年头,有人一脸正直,强调“绝不容许国家法律被挑战”。
言说者无疑占据了道德的高度,因为“尊崇法治”确实是现代社会的道德要求。但其他某些社会当中,威权不惜一切捍卫的“法律”究竟是哪类型的法律,人们似乎也应该更仔细的审视。
纳粹时期,德国也存在着“种族灭绝法”。如果希特勒当年也站出来高呼“绝不容许国家法律被挑战”,人们还应该认为这是一个值得被认可认同的言论吗?
值得庆幸的,我们并非身处如纳粹德国时期的集权社会。我国《联邦宪法》的原貌还是符合法治与宪政主义精神的。
但不要奢望这样的法律,不会面对某些威权体制的驾驭企图。作为国家最高的法律,《联邦宪法》所阐述的“基本自由”保障,理应只在特殊状况才可以被限制。
但如果具体实践当中,反而变成除非被特别允准,人们并不享有“基本自由”的权利,这难道不是对国家法律的根本挑战吗?
在其他许多国家,动用有违宪政精神的法律,往往显示的是威权体制的软弱。“绝不容许国家法律被挑战”可以是令人动容的坚毅信念,如果捍卫的对象是符合宪政主义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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