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 一月 22, 2006

美特拉美案件与总检查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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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特拉美案件与总检查长职权

上星期,上诉庭在宣布一起涉及美特拉美及FAWZIAH控股公司的案件中,提出一段可能涉及刑事失信案的往事。上诉庭法官拿督斯理南,指责著名土著企业家丹斯理哈林沙辖及其同伴安努亚奥曼,通过与前任财政部长敦达因的关系,成功牟取高达2300万令吉的个人利益。

面对上诉庭的“指控”,当事人丹斯理哈林,第一时间作出回应,指出上诉庭的公开指责,对他的声誉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伤害,并澄清所为失信的指责毫无根据。所为2300万令吉的款项,原本就是属于他个人。取回本身暂时注入公司的金钱,叫“失信“吗?

当然,最为引人注目的是,丹斯理哈林指出,当年其公司收购特拉黛控股,乃是受到政府的指示。人们感到有趣的是:面对一个负债累累,向政府索取焦赖大道停止收费赔偿不果的公司,当时丹斯理哈林所拥有的METRO JUARA公司,何以愿意“吃下死猫”,支付高达9750万令吉的购价?

丹斯理哈林是当年土著企业界的红人,是政府实施建构土著工商阶层的成功范例。人们还以为,土著企业家肯定会受到政府各项的奖掖辅助,青云路上,必定一帆风顺。丹斯理这番澄清,令人感慨土著企业实不易为。政府一声令下,不符商业盈利效益的注资收购,还是不得不加以执行。

当然,丹斯理哈林也可能没有受到当政者的强硬压迫,可能也是基于“饮水思源“的情操,基于对“扶弱精神“的感召;毕竟,企业盈利不是唯一,见义勇为,拔刀相助才是马来西亚企业的精神。正所谓善有善报,美特拉美收购成功后,政府宣布赔偿美特拉美3亿1千200万令吉。奇怪的是,当年的传媒为何就没有报导这”善有善报“之美事?

案件事隔多年,如今上诉庭法官拿督斯理南的判词,令往事不能成烟。丹斯理哈林发言指出,上诉庭的利用判词指责他,是“不正常的行动“。按这般逻辑,法官只须要对审理的案件作出裁决,即使案件当中所涉及的证据,显示其他可能的犯罪行为,也必须保持缄默。

由法官揭发可能的企业弊案,确实有点“不正常“。“不正常的行动”往往出现于不正常的社会政经结构下。按照正常情况,调查检控商业犯罪,理应由执法机构进行,何须法官操心?只是,从案件发生的1990年代初,到今天已经超过十年,负责调查检控的机构“正常运作”,都没有办法向人民有所交待,你能怪主持正义的法官不有所行动吗?

有人询问总检察长拿督阿督甘尼,对此案是否会有所行动?总检察长指出,为了维护我国神圣的三权分立原则,他必须等待调查机构提呈调查报告,才能作出决定。国会公共帐目委员会主席拿督沙礼尔对总检察长的言论不以为然,认为这是要不得的“公务员心态“。

拿督沙礼尔进而建议进行制度改革,让总检察长入阁,成为向国会人民负责的内阁部长之一。如果作为宪法学理的探讨,到底总检察长应该成为内阁成员与否,尚有辩论的空间。但是,在马来西亚的政治现实下,却可能有意料之外的后果。如果总检察长是内阁成员,在国阵内部协商精神下,身为国阵后座议员的拿督沙礼尔,还能如今天这般畅所欲言,批评总检察长吗?

要总检察长行为负责,理应让他直接向国会负责,但无须进入内阁,因为这形同只向内阁负责。此外,由首相任命总检察长的制度,也应该加上国会二院的核准认可之程序。

1988年国会反对党领袖林吉祥先生,曾经以个人代表南北大道使用者,提控马友乃德公司。法庭的判决是,林吉祥并没有提控的地位(locus standi),因此必须经过总检察长的认可,方能进行提控。无论制度如何改变,作为政府的法律顾问,总检察长很难认可提控政府的法律诉讼。
在英国及印度,法律制度已经发展出人民在特定公共事务上,能够具有提控权的公共利益法则(Public Interest Law)。总检察长地位的改革固然重要,通过国会立法,甚至修宪允许公共利益法的发展,才更为根本

星期六, 一月 14, 2006

宗教自由与宪法保障

我在《南洋商报》的新作,请赐教

宗教自由与宪法保障

登山英雄M 慕迪因病往生,却掀起其遗孀卡丽亚玛与联邦直辖区回教局争尸的争议。回教局获得回教法庭的裁决,M慕迪乃回教徒,以回教仪式进行葬礼,理所当然。然而,M慕迪遗孀难以接受丈夫已经转信回教的事实。

根据卡丽亚玛所言,M慕迪从来未曾向家人交待已经信奉回教,而生活方式也依旧依循兴都教徒的模式。原本,作为事实的争议,双方应该可以透过法律抗辩,各提证据,达致最终定案。然而,我国独特的民事-回教法庭的双轨制现象,却是此次争议的导火线。

卡丽亚玛高等法院申请裁决M慕迪并非回教徒。初步审讯过程中,高庭法官曾经询问代表回教局的律师,M慕迪遗孀并非回教徒,不受回教法庭的约束;如果民事法庭无法审理此案,她有什么申述诉的管道(remedy)?回教局律师回答,在此情况下,卡丽亚玛没有任何申诉的管道。



最终,隶属民事法庭体系的高庭法官还是援引联邦宪法121(1A)条款,以民事庭“没有权限”为理由,拒绝处理此案,也拒绝给予临时禁制令。联邦直辖区回教局,遂迅速让M慕迪以回教仪式入土为安。

律师公会对裁决表达不满,认为这等于否定M慕迪遗孀申诉的管道。回教法庭律师协会则认为,法庭的裁决是合理的;并认为非回教徒在此类案件中应该自愿受制于回教法庭,因为回教法庭是能够作出公正裁决的。

当然,M慕迪案件并没有因此告一段落。除了各源流报章评论探讨之外,较具份量的言论,首推首相署主管国会事务的部长拿督纳兹理的发言。纳兹理认为裁定一名人士宗教身份的工作,应该由民事法庭裁决;因为交由回教法庭裁决,可能会导致非回教徒对判决不满。但是,就政府是否会考虑针对121(1A)进行修宪,纳兹理却不置可否。

联邦宪法第121(1A)条文:民事法庭无权审理回教法庭权限下的案件






其他评论包括认为高庭应该更勇敢的审理此案,理由是联邦宪法121(1A)仅是禁止民事法庭审理回教法庭权限下的案件,而M慕迪案件由于涉及的是他是否是回教徒的判断。这是否全然是回教法庭的权限,并非定案。

实际上,只要回教局能够提呈足够的证据,即使由民事法庭审判,判决也未必有利于M慕迪的遗孀。回教法庭律师协会宣称回教法庭能够作出公正裁决,想必也不会是含沙射影,暗指民事法庭无法公正审理案件。既是如此,由民事法庭判案,又有何不可?

对比于英国的”国会至上”(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我国实行的是”宪法至上”(Constitutional Supremacy)的原则。即使在没有成文宪法的“国会至上”原则下,英国国会还是可以凭着良好的宪政惯例,两线制的政治现实及法治精神的传统,得以扮演好国会的角色。然而,我国执政党长期掌握国会绝对优势,使到修宪成为过于容易的事。联邦宪法121(1A)条文在立国时并不存在,而是在修宪频频的敦马哈迪掌政时期加入的。

马来西亚的联邦宪法,赋予人民许多的权利,这包括第11条款的宗教自由;但也充满着许多自我否定的但书(proviso)条文。人们常说联邦宪法是立国的社会契约。但有趣的是,这个契约是在可以在订立之后,未经立约各方共识就修改的。这里所说的“修改”不仅仅是指国会立法的正式修正,也包含宪政学者及法庭的诠释。

联邦宪法第十一条:信仰自由










在前首相929的“回教国”宣示后,我们看到国际回教大学及马拉工艺大学的法学系,就常常在法律学术的论坛上,对宪法的世俗性进行质疑;并扩大对于联邦宪法第3(1)条-有关“回教乃马来西亚国教”的诠释。非回教徒在法学论述的场域近乎缺席,形同放弃学术诠释权,这不能说不是一种危机。


联邦宪法第3(1)条:回教乃联邦之宗教








当然,更大的危机可能还是在于宗教政治在大马的日益深化。部分回教社群已经开始认为,宗教必须涉及社会的层层面面,包括政治及法律。作为“英殖民地异教背景的遗产”,有者更开始质疑民事法庭继续在大马社会生活存在的合理性。

首相阿都拉宣称,处理宗教的法律不应引起浑淆及各宗教社群的不安。一般认为首相的宣示,仅仅会落实于检讨国民更换宗教的程序,而不至于检讨宪法121(1A)条文。人们认为,面对在M慕迪事件中立场鲜明的回教党,首相并无法采取一些可能被视为违背回教社群意愿的举措。

当然,首相是否会全然以政治权谋的角度决定行动的方针,目前仍然是个问号。但肯定的是,任何实际的行动,将可以成为判断“哈达里回教”,究竟是否真的具有中文翻译中“开明回教”的内涵;还是不过是另一个政治抗争的话术而已。

星期一, 一月 09, 2006

Rockwills 遗嘱撰写专门训练的讲师

遗嘱撰写训练讲师黄敏歆律师


去年圣诞

去年圣诞连赴两场聚会,第一场还是罗志昌与女儿的生日会

媒体三大美女:萧慧敏、龙纹敏、李晓蕙聚集志昌家

志昌介绍他的藏书给渐彪

志昌介绍他的藏书给晓蕙渐彪

晓蕙和著名时事评论员李万千和另一位朋友合影

另一场圣诞会见到的朋友-张念群律师

圣诞会见多年好友-叶纹豪律师及Astro的赖嘉仪

星期六, 一月 07, 2006

新中华小风波反映华教危机

我在南洋商报的最新作品

新中华小风波反映华教危机

2006年伊始,2005年悬而未决的新中华小事件,又有戏剧性的发展。1月5日,北海地庭宣判发展商胜诉,得以进行拆除新中华小的工作。发展商第一时间,进行拆校工作。或许在此之前,峰回路转的事态发展,令发展商Motif Era 难以放心。于是乎,如果可以在任何变数发生前把拆校变成既成事实,或许才真正能令纷扰多时的事件,尘埃落定。

当然,在校方及州政府律师团第一时间向槟州高庭申请谕令,停止拆校工作后,事件发展又回到了没有定案的状况。不能否认,身为校地的拥有人,发展商确实具有决定土地的用途及发展。但整起事件却展露了发展商傲慢,及强硬的一面。

最新一次的拆校动作,是在尚有学生上课的时间。这种罔顾学生安全的做法,令人遗憾。当然,之前一再出现的筑围墙、挖沟渠,以阻碍新中华小新校舍的动土兴建;以及恫言起诉阻止拆校的几名政治领袖,再再显示华文教育地位的脆弱性。

1月5日地庭判决发展商胜诉,主要以发展商的宪法权利为依据。宪法第13(1)条款列明,除非依据法律,人们的财产是不能被剥夺的。事实上,人们也似乎不是在质疑发展商的土地权利。但是,在考量到目前新中华小学生尚无新校舍进行新学年的学习时,发展商为何就不能暂且允许他们继续求学?

据悉,新中华小事件曾经有一段时候,在当地造就了相当强烈及敏感的种族对峙情势。由于发展商是印裔同胞,拆校员工也大多是印族工友。华印对峙的氛围曾是如此强烈。所幸涉及此案的各方领袖,一开始就对此有所警惕,并紧锁课题焦点,才不至于像最近几宗个案,发展成偏离主题的论述及争执。

坊间有如此说法,如果土地拥有者是华裔发展商,此次事件不至于会发展成如此地步。华裔发展商显然不会,也不愿背负华教罪人的骂名。但此次事件或许让更应该让马来西亚华族思考:华社之外,人们对于母语教育权利的认可,到底有多深厚?

报章报导新中华小各个发展及事件时,不管是事件的描述,还是动人的摄影画面,都颇能牵动华社的心灵。但是,华社以外,其他族群的动向又如何呢?无可否认,华社对于新中华小事件较多是直觉式的情绪反应。当然,这些反应又确实是合乎情理的,并以对华族母语教育合法权利的忧患为根基。

站在捍卫华教前线的组织或是个人,多年前就以“母语教育”而非“华文教育”为诉求,以期淡化种族意味,这确实是重要及正确的地位。然而,这些年来,“母语教育”基本权利的认可,究竟是否又充分扩展到其他社群身上?

人们可能认为,最近数理英化课题,有许多巫印族团体多积极参与反对的运动。虽然是可喜的现象,但这最多只能说是可喜的起步。实际上,数理英化课题,即使在华社内部,多不能说是意见一致,毫无分歧。参与反对英化数理的友族团体,虽然是实际上看到数理英化对其族群学童的危害,但是在当政者掌控一般群众意识的情况下,这些意见又是否构成当政者不得不重视的强烈民意?

实际上,多与友族同胞交流的朋友,似乎都会遇到以下的意见:华小、淡小的存在,是塑造团结和谐的马来西亚国民的一大绊脚石。这也正好和去年首相被指提出:“华小不利团结”的言论相似。当然,过后的澄清指出首相不曾有这番言论。但喜欢与否,这样的观点,确实被友族社群,甚至受英文教育的华裔朋友所普遍认可。

这种认可,甚至演变成一种“神话”:认为独立初期的族群关系,相对的良好,因为当时更多的各族学童都以国民学校为首选;今天华族送孩童进华小,巫族又逐渐热衷送孩子入宗教学校,遂构成了种族关系渐行渐远的“事实”。这种“神话”充满着逻辑上的盲点,也建基于错误的事实之上。但是只要巫英文报章一再有如此报导,相信此一“神话”的信奉者,必将与日俱增。

新中华小事件,是母语教育发展被边缘化的展现,是华小发展被刻意刁难的结果。华基政党专注在体制内协商,争取当下的解决方案;华教团体、中文媒体及评论人像华基政党施压,冀望母语教育能够有体制化的保障。

华社各方,在应对排山倒海而来的华教危机之时的壮烈坚持、任劳任怨,确实令人感动。但是,如果我们都没有办法阻止上述“神话”进一步的渗透大马沉默多数的意识;有一天,我们或许会发现,“消灭母语教育”,可能不再仅仅是某些极端政客的操弄动作,而是主流民意真诚的愿望。

星期日, 一月 01, 2006

2005年的希望与失望

我在南洋商报的最新作品:

2005年的希望与失望

每年岁末,各媒体皆会报导收集一年来的重大新闻事件,作为一年的总结检讨。2005年是怎样的一年?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视角,总会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在遴选年度要闻时,往往每个人的关注点,会有所差异。

但是,作为新闻,年度新闻的遴选肯定是要以新闻对于广大人民的影响,及受人民关注的程度为主要考量。这些,由专业媒体人决定通常都能作出合理的遴选。作为评论者,责任可能倒是在于为整年的各领域发展,各个突发新闻,寻找脉络,厘清当中可能发酵的社会动力。

无论如何2005年,的各项新闻,尤其是政治领域的新闻,确实有一定的共同性。我个人主观认为,2005年是一个有比以往更多的希望,也同时具有更多失望的一年。

“有希望”,意味着对于事务转机变革的可能性,存有乐观的展现。在政治领域“有希望”,也意味这整体国家“有希望”。相反,政治冷感就是对于政治、领袖及体制不抱希望,颇有“哀莫大语心死“之意味。

2005年,我们之所以怀抱希望,乃是因为以往人们所不曾看到的政治现象,开始发生。首先,首相一上台不久就宣布的调查警察部队皇家委员会,终于在今年5月,公开了其报告书。

这项报告书,为人民开启了政治改革的希望。当然,国家体制的改革,涉及额领域方方面面。尤其关键的,乃是政治领域的改革。对于掌握国家大权,牢控行政,及国会的政府,我们不必奢望改革的第一步,就涉及到政治体制的核心。

在多年威权政体的宰制之下,警队改革的行动,确实为人们对更为广泛的国家体制改革,提供了希望的基础。虽说不是,国家体制改革的最关键,没有人会认为累积多年的警队腐朽文化,得以一夜之间,马上改变。因此,皇家调查委员会,也给予各项具体改革提供了时间表。

2005年行将结束,很多具体改革的时限,也纷纷过期。连委员会最重要的建议:立法设立独立警队投诉委员会,也依旧遥遥无期。或许是命运的作弄,接近年底,竟然发生数名中国女子指责大马警方索贿不遂,进行扣留羞辱的案件。事态后来尽然演变成手机录象风波。

事件的开端,固然令人震撼。但对于熟悉我国警队运作,也算是一种改革的希望。对很多人来说,警队滥权时有所闻。但是,在多年来的威权政体下,这方面的报导及揭发,始终无法浮上台面。

这次的揭发,人民直觉上就对政治改革,抱有希望。当执政及反对党,甚至各媒体能够对事件共同关注,这确实是可喜的现象。但是,人民满怀希望的日子,并不太久。

腐朽势力的傲慢反扑、最高领导人字里行间对于媒体报导的不满、转移视线呼吁当局对付揭发事件的反对党议员,凡此总总,显露的是更为恶劣的政治文化,改革的希望,遂再度成了如梦幻影。

政府固然(再度)设立了独立调查委员会,但调查对象仅仅是警队裸蹲程序,及偷拍案的主角。对于之前的中国女子受辱案,却仅仅因为录象主角是马来藉女子,目前依旧不了了之。对于这个调查委员会,人们不再敢抱以太大的希望,不仅是其运作过程的争议,还在于人们已经不想在此面对希望后的更大失望。

希望转为失望的例子,还包括了之前沸沸扬扬的AP事件。国会朝野议员炮轰贵为国际贸工部长,也是国家体制健全化的萌芽现象。但是,事件最后草草了事,涉案各方不仅不会受到检控当局的起诉,连部长的位置也安然无恙。当时,人们还满怀希望最高领导人会以重新组阁,建立真正清廉的治国团队。很可惜,这个希望,目前依旧只是希望。

2005年岁末,在经历众多只能带来失望的“伪希望”(false hope)之后,我们是否应该清醒了?连一些未必触及国家政治体制关键的领域,都不能有任何令人满意的改革,我们还能有更多的希望吗?在新的一年,人们是否还是应该在一些美丽言辞,空泛行动所制造的“希望”中迷失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