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六, 一月 14, 2006

宗教自由与宪法保障

我在《南洋商报》的新作,请赐教

宗教自由与宪法保障

登山英雄M 慕迪因病往生,却掀起其遗孀卡丽亚玛与联邦直辖区回教局争尸的争议。回教局获得回教法庭的裁决,M慕迪乃回教徒,以回教仪式进行葬礼,理所当然。然而,M慕迪遗孀难以接受丈夫已经转信回教的事实。

根据卡丽亚玛所言,M慕迪从来未曾向家人交待已经信奉回教,而生活方式也依旧依循兴都教徒的模式。原本,作为事实的争议,双方应该可以透过法律抗辩,各提证据,达致最终定案。然而,我国独特的民事-回教法庭的双轨制现象,却是此次争议的导火线。

卡丽亚玛高等法院申请裁决M慕迪并非回教徒。初步审讯过程中,高庭法官曾经询问代表回教局的律师,M慕迪遗孀并非回教徒,不受回教法庭的约束;如果民事法庭无法审理此案,她有什么申述诉的管道(remedy)?回教局律师回答,在此情况下,卡丽亚玛没有任何申诉的管道。



最终,隶属民事法庭体系的高庭法官还是援引联邦宪法121(1A)条款,以民事庭“没有权限”为理由,拒绝处理此案,也拒绝给予临时禁制令。联邦直辖区回教局,遂迅速让M慕迪以回教仪式入土为安。

律师公会对裁决表达不满,认为这等于否定M慕迪遗孀申诉的管道。回教法庭律师协会则认为,法庭的裁决是合理的;并认为非回教徒在此类案件中应该自愿受制于回教法庭,因为回教法庭是能够作出公正裁决的。

当然,M慕迪案件并没有因此告一段落。除了各源流报章评论探讨之外,较具份量的言论,首推首相署主管国会事务的部长拿督纳兹理的发言。纳兹理认为裁定一名人士宗教身份的工作,应该由民事法庭裁决;因为交由回教法庭裁决,可能会导致非回教徒对判决不满。但是,就政府是否会考虑针对121(1A)进行修宪,纳兹理却不置可否。

联邦宪法第121(1A)条文:民事法庭无权审理回教法庭权限下的案件






其他评论包括认为高庭应该更勇敢的审理此案,理由是联邦宪法121(1A)仅是禁止民事法庭审理回教法庭权限下的案件,而M慕迪案件由于涉及的是他是否是回教徒的判断。这是否全然是回教法庭的权限,并非定案。

实际上,只要回教局能够提呈足够的证据,即使由民事法庭审判,判决也未必有利于M慕迪的遗孀。回教法庭律师协会宣称回教法庭能够作出公正裁决,想必也不会是含沙射影,暗指民事法庭无法公正审理案件。既是如此,由民事法庭判案,又有何不可?

对比于英国的”国会至上”(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我国实行的是”宪法至上”(Constitutional Supremacy)的原则。即使在没有成文宪法的“国会至上”原则下,英国国会还是可以凭着良好的宪政惯例,两线制的政治现实及法治精神的传统,得以扮演好国会的角色。然而,我国执政党长期掌握国会绝对优势,使到修宪成为过于容易的事。联邦宪法121(1A)条文在立国时并不存在,而是在修宪频频的敦马哈迪掌政时期加入的。

马来西亚的联邦宪法,赋予人民许多的权利,这包括第11条款的宗教自由;但也充满着许多自我否定的但书(proviso)条文。人们常说联邦宪法是立国的社会契约。但有趣的是,这个契约是在可以在订立之后,未经立约各方共识就修改的。这里所说的“修改”不仅仅是指国会立法的正式修正,也包含宪政学者及法庭的诠释。

联邦宪法第十一条:信仰自由










在前首相929的“回教国”宣示后,我们看到国际回教大学及马拉工艺大学的法学系,就常常在法律学术的论坛上,对宪法的世俗性进行质疑;并扩大对于联邦宪法第3(1)条-有关“回教乃马来西亚国教”的诠释。非回教徒在法学论述的场域近乎缺席,形同放弃学术诠释权,这不能说不是一种危机。


联邦宪法第3(1)条:回教乃联邦之宗教








当然,更大的危机可能还是在于宗教政治在大马的日益深化。部分回教社群已经开始认为,宗教必须涉及社会的层层面面,包括政治及法律。作为“英殖民地异教背景的遗产”,有者更开始质疑民事法庭继续在大马社会生活存在的合理性。

首相阿都拉宣称,处理宗教的法律不应引起浑淆及各宗教社群的不安。一般认为首相的宣示,仅仅会落实于检讨国民更换宗教的程序,而不至于检讨宪法121(1A)条文。人们认为,面对在M慕迪事件中立场鲜明的回教党,首相并无法采取一些可能被视为违背回教社群意愿的举措。

当然,首相是否会全然以政治权谋的角度决定行动的方针,目前仍然是个问号。但肯定的是,任何实际的行动,将可以成为判断“哈达里回教”,究竟是否真的具有中文翻译中“开明回教”的内涵;还是不过是另一个政治抗争的话术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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