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九月 20, 2007

肮脏选举由校园开始?

我在《南洋商报》的最新作品,请指教

肮脏选举由校园开始?

我国校园政治,原本并不会被社会关注。然而,近几年,每当校园选举来临前后,总会有一些新闻,引人注目。
往年出现过的,包括校园实行闹笑话的电子投票,亲校方学生的流氓恐吓学生等等,令人悲叹我国大专院校的糟糕状态。
今年,校园选举具体日期未定,博大校园就发生事端。博大校方“保安人员”无理“没收”博大一年级生俞扬阳的个人财物。这包括:手提电脑、手提电话、电子记忆棒、MP4录音笔等等总值将近6000令吉的物品。
不问自取,谓之“偷”,未经许可强行夺去财物,谓之“盗”。无论是“偷”还是“盗”,显然都是我国《刑事法典》所列明的违法行为。
“保安人员”原本的职责是维持校园的安宁与安全。据报道,涉及“没收”学生财物的是博大保安局的“特别行动组”。
维持安宁与安全的工作不去专注,反而设立政治监控镇压的部门,这不仅不务正业,更是浪费纳税人的金钱。
《国家原则》当中不是有一条曰:“尊崇法治”乎?既然有人被怀疑监守自盗,涉嫌“偷盗”学生财物,首要的工作就是通过法律途径,还相关人士以公道。
如果证据证明“偷盗”罪名属实,“还”的就是财物被夺者之公道。如果没有所谓的“偷盗”,证据证明财物是相关学生自愿送给保安局的礼物,那“还”的就是保安人员的清白。这难道不正是庄严法律的社会功能吗?
然而,令人纳罕的是,当有关学生打算贯彻《国家原则》“尊崇法治”的精神,通过和平合法的方式,进行报案时,却面对有关人士的“好言相劝”:要其认清“政治现实”,不要白白牺牲。
言下之意,“政治”考量凌驾《刑事法典》、凌驾《国家原则》,可能连《联邦宪法》也凌驾。这并非夸张,《联邦宪法》第十二条就是保障个人财物的条款。个人财物在没有正当程序的情况下被夺取,显然是“违宪”的。
最近激情高举《联邦宪法》的党团人士或是青年才俊,不知是否理解这点?如果理解,是否也应该以实际行动声援俞扬阳?
《高教发展策略大蓝图》刚刚宣布,人民普遍上心情复杂,喜忧参半。喜,在于人们对于高教这个关键领域的改革再度燃起希望之火。
忧,乃是在于近几年,各领域蓝图报告宏愿一箩筐,但是实践起来却摆脱不了种族政治的牵制。人民希望越大,失望也相应的更大。
无须诉诸人权或是宪政的宏伟叙述,博大生俞扬阳财物无理被夺,无论如何都是文明社会所不应容许的。如果高教部不能及时拨乱反正,其实践《高教发展策略大蓝图》的能力,人们自然会有所质疑。
我并不是说要实践《高教发展策略大蓝图》,就得让大专学子拥有无限的政治运动空间。俞扬阳事件的关键之一,乃是“政治”凌驾于国法。如果这般恣意妄为可以得逞,不难想象“政治”也必将凌驾《高教发展策略大蓝图》之实践。
当然,不只高教部、党团应该关注,媒体以及群众都应该明确声援俞杨阳。不要以为,校园内的不公事件,不会影响你我。校园选举出现的种种卑劣手段,在得失代价更为巨大的全国大选当中,有谁能够确保不会再次出现或是变本加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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