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七月 18, 2007

面对过时法律的姿态

我在南洋的最新稿件,请指教

面对过时法律的姿态

台湾日前纪念解严二十周年,国民党主席马英九更号称要发动第二波的民主化运动。正如当年蒋经国总统所面对的,许多国家,在历史演进的过程中,都必然会遗留下一些未必符合当代民主人权需求的体制及法律。
马来西亚独立建国50年,但法律体系在英殖民地就已有雏形。许多法律的出现,都有起历史的脉络。大马《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基本上是承袭了英国的《官方机密法令》。
英国1911年版的《官方机密法令》乃是一项应对二十世纪初欧洲战争时猖獗的谍报行为。即使无须考究历史,从大马版的《官方机密法令》条文的字里行间,我们也不难发现,法令主要面对还是军事国安机密泄漏的案例,而非其它。
任何继承国家统治权的领袖,都有责任审视旧有法令是否切合时代要求。但理论往往与现实背道而驰。以大马《官方机密法令》而言,面对如此过时法律的可能姿态及行动如下:
第一,废除过时法律。反之,以保障人民获取公共资讯自由的法律取而代之。资讯自由(freedom of information)法律的精神是,人民有权获得政府施政的资料。
相关部门必须在民众正式要求下,提供公共资讯。如果部门拒绝民众的请求,则必须提供具体理由。政府部门的拒绝理由,将可以收到司法审核,由法院裁决是否合理。
至于《官方机密法令》当中保护国防机密的条文,这可以另设法律以严谨方式限定于国防机密的范畴,并必须有国家安全局势的背景,方能运用。
第二,保留但局部修改过时的法令,使其更符合现代民主精神。这包括提高提控的技术门槛以及论证责任。明文限定触犯者能够基于公共利益为抗辩免责的依据,以保障媒体及监督者。
当然,这种做法,充其量也只应该是废除法令的过渡举措。实际上,由于官方没有法律义务提供公众公共资讯,除非具有非常管道,人民还是很难行使知情权。
第三,保留并修改过时法令,使其更为严苛。这是实际上也并非一个可能的姿态,而实际上是我国法律发展之史实。在1980年代,我国《官方机密法令》已经大幅修改。
修改的方面包括:扩大“官方机密”的定义范围,并列明政府界定的“官方机密”,法庭无权审核(第16A 条文);明显违背联邦宪法当中三权分立的原则。
此外,在修改过后,刑罚已经加重;控方一些关键的论证责任也已经转移到辩方(第8(2)条款)。这显然是刑事检控当中少有的现象。
第四,保留过时法令包括严苛的条款,增加使用。过时法令可以存而不用,也可以大肆运用,关键在于主政者的姿态。
人民公正党网页工作者陈仁毅,前几天被警方援引《官方机密法令》扣押调查,再度考验当今政权面对过时法令的姿态。
当然,被调查并不代表被提控,即使被提控也未必会被治罪。陈仁毅的案件仍在调查当中,具体评述未是时候。
然而,在目前阶段,几个问题还是人们应当思考的:警方为何在一个明显无关军事机密以及国家安全的案件当中援引《官方机密法令》?通过援引此法令,政府要向大众传达何种讯息?继本年初白浦大道合约事件过后短短半年,政府再度援引此法令(虽然都没有进入提控阶段);这是否意味着当今政府打算增加此法令的使用?

0 Comments:

发表评论

<< Ho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