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格之春?
我在《南洋商报》的最新作品,请指教
部落格之春?
《新海峡时报》以及数位相关人士,日前已经向法庭取得单方禁令,下令大马最知名的部落客黄泉安取下其部落格内涉嫌诽谤该报的文章。这项禁令是《新海峡时报》起诉黄泉安,以及另一部落客阿希鲁丁阿丹,在网页刊登诽谤性文字的初步法律步骤。
诽谤官司,属于民事侵权案件。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当中,绝大部分都允许公民提出诽谤官司。诽谤案件通过法庭下令发出无根据言论,伤害他人声誉的方面做出赔偿。
诽谤官司,作为民事案件,严格上而言,不能算是政府管制网络言论的动作。但是由于《新海峡时报》与执政党的密切关系,人们对起诉事件有所联想,在所难免。
在媒体自由相对局限的现实下,政治议论的部落格,往往被视为突破言论限制的一个缺口。此次面临起诉的部落客之一黄泉安,就是开拓大马网上言论空间的先驱者。
网络提供言论更大的自由空间,催生了公民新闻(civil journalism),或是公民记者的概念。在网络最为普及的美国,公民新闻,曾经引起一阵的风潮。这股风潮的出现,除了是网络普及化的结果,更与整个美国媒体生态的转变,休戚相关。
美国可谓是新闻自由度最大的国家,也拥有最多媒体监督的历史案例。然而,新闻自由的案例,在当下的情况之下,似乎日益的减少。调查更显示,美国民众对于现今主流媒体的信赖,已经大为减低。
现在,我们只能从日渐远去的历史当中,缅怀过去的辉煌篇章。水门事件、五角大楼密件等等,都已经是上世纪新闻界的历史。近20年来,新闻界扮演第4权,撼动当权者的轰烈事件,可谓全面缺席。
我们不可能天真的人为,近20年的美国社会,毫无具有争议的政治发展,毫无新闻自由可以发挥功效的机会。第4权的失效,更大可能是因为当权者已经掌握了如何更好的驾御媒体,以及大财团进行媒体垄断的结果。
“公民新闻"虽然一度被认为足以挑战传统媒体地位;然而,鉴于大部分网络内容并非探讨社会性议题,而是更倾向于个人的的抒发;以及传统媒体的雄厚财力,一般来说,“取代”传统媒体看来不切实际。
以马来西亚的情况而言,主流媒体欠缺如美国新闻界的辉煌传统,所受到的恶法限制更是严厉。媒体民主职能的扮演,自然是极为低落。因此,人们期望网络空间能够打破资讯的监控,容许越来越难在主流媒体发声的讯息出现。
就大马的状况而言,网上较为引人注目的并非个人的部落格,而是组织性的网络媒体,如《独立新闻在线》以及《当今大马》等等。个人部落格最具号召力以的还是黄泉安的部落格。黄泉安先生以真名实姓面对其他网民,而且内容扎实,起公信力相当的高。
网上的言论,目前虽然不被限制媒体业者的法令限制,但是还是无法免疫于如诽谤法的民事起诉。这显示以真实姓名发言,较具公信力的部落客,无可避免的会面对一定的风险。
由大型机构财团发起法律诉讼,对付资源相对局限的个人,难免给人“以大欺小”的感觉。然而,这也并非诽谤案件特有的现象。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法律制度对财大气粗的人们及机构有利,已经是人们不得不承认的事实。
几年前,我国法庭曾经对诽谤官司判以巨额的赔偿。这引起了法律界对于诽谤案件与言论自由如何平衡的探讨。诽谤虽然是法律制度之下所允许的诉讼;然而,考虑到整体法律制度的局限,不在非常时刻,任何人士或机构,都不应动辄兴起诽谤诉讼。
在美国的一些案例中,法庭曾经因为联邦宪法第14修正案(关于言论自由),而让刊登不准确报导的媒体,免予诽谤的罪责。
黄泉安的辩护,除了以事实辩驳诽谤的指控,看来应该也会提出言论自由、公共利益以及网络自由的课题。法庭裁决的结果,对于往后言论自由,尤其网上言论,起着重大的影响。
法庭的诉讼,我们交由有关的专业人士以及司法加以判断裁决。但站在我国言论自由的角度,以及对于网络自由的认可,我们确实给予他各方面的支持。在议论的过程中,各方当然要小心不要有任何言行可被视为企图影响法庭裁决,而被指藐视法庭。
然而,任何社会的法律制度,都是社会运作的一环。站在整体社会公义的角度而言,此类探讨应该可视为社会人士对于言论自由的理念,进行梳理、协调以及相互理解的过程。
在我国,主流媒体对于网络言论往往充满一定的敌意(我并非特指此次诽谤诉讼)。这可能是网络言论往往被视为主流媒体的竞争者。但即使在网络覆盖率远远超越我国的国家,主流媒体依然没有失去主流的位置。主流媒体实在无须过虑。
网络媒体虽然时时批判主流媒体,但这应该可被视为媒体业者之间相互监督的动作。
实际上,网络言论的受难,并不意味着主流媒体就可以因此得益。当言论控制成为社会常态时,打压言论的做法将会更加的猖獗,主流媒体也同样会深受其害。除非现有主流媒体自我定位为权大势大者的文字打手,更为严厉的言论监控,肯定并不是主流媒体受应该想要看到的。
部落格之春?
《新海峡时报》以及数位相关人士,日前已经向法庭取得单方禁令,下令大马最知名的部落客黄泉安取下其部落格内涉嫌诽谤该报的文章。这项禁令是《新海峡时报》起诉黄泉安,以及另一部落客阿希鲁丁阿丹,在网页刊登诽谤性文字的初步法律步骤。
诽谤官司,属于民事侵权案件。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当中,绝大部分都允许公民提出诽谤官司。诽谤案件通过法庭下令发出无根据言论,伤害他人声誉的方面做出赔偿。
诽谤官司,作为民事案件,严格上而言,不能算是政府管制网络言论的动作。但是由于《新海峡时报》与执政党的密切关系,人们对起诉事件有所联想,在所难免。
在媒体自由相对局限的现实下,政治议论的部落格,往往被视为突破言论限制的一个缺口。此次面临起诉的部落客之一黄泉安,就是开拓大马网上言论空间的先驱者。
网络提供言论更大的自由空间,催生了公民新闻(civil journalism),或是公民记者的概念。在网络最为普及的美国,公民新闻,曾经引起一阵的风潮。这股风潮的出现,除了是网络普及化的结果,更与整个美国媒体生态的转变,休戚相关。
美国可谓是新闻自由度最大的国家,也拥有最多媒体监督的历史案例。然而,新闻自由的案例,在当下的情况之下,似乎日益的减少。调查更显示,美国民众对于现今主流媒体的信赖,已经大为减低。
现在,我们只能从日渐远去的历史当中,缅怀过去的辉煌篇章。水门事件、五角大楼密件等等,都已经是上世纪新闻界的历史。近20年来,新闻界扮演第4权,撼动当权者的轰烈事件,可谓全面缺席。
我们不可能天真的人为,近20年的美国社会,毫无具有争议的政治发展,毫无新闻自由可以发挥功效的机会。第4权的失效,更大可能是因为当权者已经掌握了如何更好的驾御媒体,以及大财团进行媒体垄断的结果。
“公民新闻"虽然一度被认为足以挑战传统媒体地位;然而,鉴于大部分网络内容并非探讨社会性议题,而是更倾向于个人的的抒发;以及传统媒体的雄厚财力,一般来说,“取代”传统媒体看来不切实际。
以马来西亚的情况而言,主流媒体欠缺如美国新闻界的辉煌传统,所受到的恶法限制更是严厉。媒体民主职能的扮演,自然是极为低落。因此,人们期望网络空间能够打破资讯的监控,容许越来越难在主流媒体发声的讯息出现。
就大马的状况而言,网上较为引人注目的并非个人的部落格,而是组织性的网络媒体,如《独立新闻在线》以及《当今大马》等等。个人部落格最具号召力以的还是黄泉安的部落格。黄泉安先生以真名实姓面对其他网民,而且内容扎实,起公信力相当的高。
网上的言论,目前虽然不被限制媒体业者的法令限制,但是还是无法免疫于如诽谤法的民事起诉。这显示以真实姓名发言,较具公信力的部落客,无可避免的会面对一定的风险。
由大型机构财团发起法律诉讼,对付资源相对局限的个人,难免给人“以大欺小”的感觉。然而,这也并非诽谤案件特有的现象。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法律制度对财大气粗的人们及机构有利,已经是人们不得不承认的事实。
几年前,我国法庭曾经对诽谤官司判以巨额的赔偿。这引起了法律界对于诽谤案件与言论自由如何平衡的探讨。诽谤虽然是法律制度之下所允许的诉讼;然而,考虑到整体法律制度的局限,不在非常时刻,任何人士或机构,都不应动辄兴起诽谤诉讼。
在美国的一些案例中,法庭曾经因为联邦宪法第14修正案(关于言论自由),而让刊登不准确报导的媒体,免予诽谤的罪责。
黄泉安的辩护,除了以事实辩驳诽谤的指控,看来应该也会提出言论自由、公共利益以及网络自由的课题。法庭裁决的结果,对于往后言论自由,尤其网上言论,起着重大的影响。
法庭的诉讼,我们交由有关的专业人士以及司法加以判断裁决。但站在我国言论自由的角度,以及对于网络自由的认可,我们确实给予他各方面的支持。在议论的过程中,各方当然要小心不要有任何言行可被视为企图影响法庭裁决,而被指藐视法庭。
然而,任何社会的法律制度,都是社会运作的一环。站在整体社会公义的角度而言,此类探讨应该可视为社会人士对于言论自由的理念,进行梳理、协调以及相互理解的过程。
在我国,主流媒体对于网络言论往往充满一定的敌意(我并非特指此次诽谤诉讼)。这可能是网络言论往往被视为主流媒体的竞争者。但即使在网络覆盖率远远超越我国的国家,主流媒体依然没有失去主流的位置。主流媒体实在无须过虑。
网络媒体虽然时时批判主流媒体,但这应该可被视为媒体业者之间相互监督的动作。
实际上,网络言论的受难,并不意味着主流媒体就可以因此得益。当言论控制成为社会常态时,打压言论的做法将会更加的猖獗,主流媒体也同样会深受其害。除非现有主流媒体自我定位为权大势大者的文字打手,更为严厉的言论监控,肯定并不是主流媒体受应该想要看到的。
1 Comments:
祝新“春”大吉,“春”风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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