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五月 22, 2006

谁来捍卫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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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捍卫联邦宪法?

由一群非政府组织共同组建的“ 11条款联盟”,最近举办全国巡回讲座,题为“联邦宪法:保护全民”探讨联邦宪法对于宗教自由的保障。在槟城的讲座,却引来一批回教徒在会场外示威抗议。据报导,警方在讲座召开后不久,便下令讲座解散。

警方此举引来各方的批评,原因是“联邦宪法:保护全民”原本就是一个合法的讲座。而聚在场外的示威群众,却属于非法集会。警方放任非法集会,解散合法的讲座,不免令人感到执法上的严重偏袒。

当然,集会甚至示威原本就是联邦宪法下所赋予人民的权力。反对讲座会举办的回教徒,肯定有表达自我观点的权力。示威集会如果只是表达意见倒也无可争议。但是警方的专业判断却认为讲座会不适合继续举行,显示示威群众的情绪已经高涨,甚至可能失控。

会议由于场外干扰导致流会,在马来西亚,并非新鲜事。1996年第二届东帝汶大会也发生过类似的闹剧。当时冲入场内砸场的,是国阵成员党青年团的成员。警方受召援助却珊珊来迟,到场后还扣留与会者,放过滋事者。此次集会虽未演变成如此结局,但警方所持的双重标准,却是两起事件的共同之处这些,原本是“独立警队投诉及偏差委员会”可以执行的任务。奈何此委员会的建立目前依然未见曙光。

据悉,警方已经完成对示威群众的调查,并可能进行检控。但除了对付示威者外,警方当天的判断及举措,或许也须要进行检讨。负责警官在处理如此状况时的判断基础为何,有必要受到探讨;并设立相应的标准程序,确保在未来,警方能真正做到保障人民合法集会的职责。

谈到“11条款联盟”的讲座内容。其实,在登山英雄慕迪的争尸案后,我国法律体系确实出现厘清某些宗教议题的须要。这是连当今政府都不得不承认的事实。

作为我国最高法律的联邦宪法,自然有必要成为任何改革的基础。“11条款联盟”巡回讲座,目的想必是希望人民更理解联邦宪法的对人民的承诺,从而寻找解决当前争议的合理方案。

相对于英国,我国的宪法是成文的宪法,同时也是是立国的根本。我国联邦宪法第二部分,第5到第13条款保证人民的基本人权。第11条款是关系到宗教自由的条款,列明:“人人皆有信奉及履行宗教的权利…”;但11条款第4副款却给予政府“立定法律限制其他宗教向回教徒宣教的行为…”。

在槟城参与示威的其中一个非政府组织TERAS主席莫哈末阿兹米指出:“他们展开反对是因为“11条款联盟”所推动的请愿书,以宪法权利作为掩饰,而实际上却是有关叛教和改变宗教的课题,这是两个穆斯林最为敏感的课题”。

然而,课题敏感并不能成为断绝他人探讨问题的借口。其实,叛教和改变宗教的课题同样是非穆斯林关注的问题,因为这涉及到联邦宪法宗教自由的承诺。信奉履行宗教的权利,与改变宗教的权利,根本上就是一而二,二而一的;说两者并不相同,可真有玩弄字眼之嫌。

2001年的一项高庭裁决判定[1]:“叛教”并不等同于11条款中列明的“信奉及履行宗教”,所以并不受联邦宪法第11条款保障。法律学者一般认为,关系到基本人权的条款,理应在被诠释的过程中,给予更为丰富的内涵,而不是进行狭义、字面的诠释。奈何我国法院至今还未全面贯彻上述原则。

我并未出席“11条款联盟”的讲座。但以慕迪事件后的议论方向判断,讲座的焦点恐怕并不会专注于联邦宪法11条款,而是第121(1A)条款,有关民事法院与回教法院权限的争议。1988年,国会通过修宪,致使高庭无法检讨回教法庭的判决。

慕迪的回教徒地位,最后还是由回教法庭确立了。但其遗产地位或者还可能引来另一场的法律诉讼。慕迪死为回教徒,身为非回教徒的遗孀将一无所获。实际上,转换宗教的案件有时也涉及子女抚养权的课题。如果一方为回教徒,一方为非回教徒,案件应交由民事法庭,还是回教法庭审理?孩子的宗教由如何决定?

这一系列的灰色地带,皆须要各宗教背景的人民,共同探讨,达致多赢的方案。暴民政治企图断绝议论,必然是多元种族社会的毒瘤,除了刑事取缔外,各照确实应该大力批判,以免类似的极端思想得以蔓延滋长。

无疑,联邦宪法至今还受到表面上的尊重。她不会被全面撕毁,但却时时受到肆意修改及狭义诠释的侵害。成文宪法国家一般冀望司法成为宪法的捍卫者。事实上,我国司法成员就职宣誓中,就包含了对联邦宪法的捍卫。联邦宪法是国家保障人民的最庄严承诺,但也只有我们明确、有效的捍卫宪法,宪法才可能保障我们。

捍卫宪法,始于足下,首要动作就是让更多的公民,理解宪法的内涵。这恰好是中文源流华裔社会相对缺乏的。或许,是时候有举办由华语为媒介的宪法巡回讲座会了
[1] Daud bin Mamat & Ors v Majlis Agama Islam & Anor [2001] 2 MLJ 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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