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 三月 25, 2007

宗教自由再度沦陷

我在《南洋商报》的最新作品,请指教:

宗教自由再度沦陷

在多元宗教的国度,宗教间可能出现的纠纷,最好是由一个中立世俗的仲裁者协调。马来西亚法庭,在历史上数次都扮演如上的角色。然而,近年来,对于法庭判决取向已经出现显著的转向。

登山英雄穆迪案件,引发的议论,以致后来第11条款联盟所面对的待遇,不得不使非回教徒,对大马宗教自由的状况有所疑虑。

然而,3月13日上诉庭的另一裁决,虽未获广泛报道,但对于本国宗教自由,可能是更大的打击,国人不得不察。慕迪案涉及的仅仅是回教徒“叛教”的争议,而本案却可能立下,非回教徒必须受制回教法的危险先例。

上述的案件,是沙拉华南诉苏巴新尼案。抗辩双方原本是在民事婚姻下注册为合法夫妻。后丈夫沙拉华南改信回教,在回教法庭进行离婚手续,一并申请孩子的抚养权。此案也涉及丈夫沙拉华南在未经妻子同意下,转换孩子宗教,使其成为回教徒。

苏巴新尼向民事高等法庭申请办理离婚,争取抚养权以及要求高庭发出禁制令,阻止沙拉华南,在回教法庭的程序。高等法庭拒绝苏巴新尼的申请,即不处理苏巴新尼的离婚申请,也不发出禁制令。 3月13日上诉庭的裁决,就是针对高等法庭裁决的上诉。

上诉庭维持高庭判决,驳回苏巴新尼的上诉。承审三司的判词中,只有哈山拉法官的判词,在律师公会的网页当中可以参阅。基于案件影响重大,我非常期待中文媒体能够收集刊登所有判词的中文译本,以让华裔群众对事件能够有所关注讨论。

哈山法官的判词,看似以法律程序,或者是技术理由驳回苏巴新尼的申请。但是,当代我国司法界对于民事法庭与回教法庭权限划分的意识形态,可能才是判决背后的观念基础,也是判决的主要影响对象。

苏巴新尼与沙拉华南的婚姻,是属于民事的婚姻。既然原本是民事婚姻,这段婚姻的终结,就应该在民事婚姻体系的框架内进行。民事婚姻自有一套处理离婚时抚养权、赡养费等等领域事项的方案。

沙拉华南选择不要妥善处理离婚案件后,方才改教,想法无法令人理解。然而,法庭的功效正是要公正处理如此乱局,还双方公道。

可惜的是,在涉及回教的案件当中,当今众多民事庭的法官似乎既不急待,要把权限归属回教法庭体系。此案法官就建议苏巴新尼到回教法庭办理离婚相关事宜。然而,案件双方只有其中一方是回教徒,要另外一方同样接受回教法庭的审判,根本就违背宗教自由的基本原则。

这个局面,根本上就是1988年联邦宪法修正案,增加121条款1A的结果;当然也和朝野回教势力较劲有关。作为马来西亚的子民,在国家独立50周年之际,我们似乎有责任行动起来,捍卫联邦宪法的世俗性。

第11条款联盟至今孤军作战,最近还听闻面对新闻封锁的窘境。华社各领域似乎不应在此关键时刻保持沉默。串联地11条款联盟,在广大华社激起理解宪法、捍卫宪法的风潮,看来真的是时不我待的当前急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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