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六, 二月 04, 2006

与其尊严社会,不如人权社会

我在南洋的文章,多指教

与其尊严社会,不如人权社会




近来部分地区树立起一些广告牌,大标题是:“尊严社会”(masyarakat bermaruah)。广告牌是由妇女、家庭及社会发展部树立的。“尊严社会”社会这个口号,对大部分的朋友而言,恐怕还是非常的陌生。再加上“尊严社会”这个词就相当的笼统,难以令人联想究竟实质内涵为何。

“尊严社会”这个概念,或许不是所有人都如笔者般孤陋寡闻,知之甚少。但是,媒体在这方面的报导宣传,恐怕还真的是不足的。此外,为了查证到底“尊严社会”究竟是何等概念,有何具体运动配合,我个人浏览了妇女、家庭及社会发展部的网站,但是还是没有查出,“尊严社会”为何。

为了一些公家部门的宣传广告牌,坐立不安,实乃好事之徒之作为。更何况政府部门的任何举措,包括动用各管宣传,皆难免投掷公款。妇女、家庭及社会发展部低调宣传,自然做到开源节流,也或许展现的是当今政府内敛之风,重务实,轻宣扬,可取之处,毋庸质疑。

但令人纳罕的是,如果这个广告只能引起一般人们的不解,树立这些广告又有何效用?广告所花之金钱,大部分还是来自人民之税金,我们自然有权探讨。

广告牌最显眼的除了“尊严社会”大字之外,就是当今首相的大照,之下还有“拉伯”的艺术字。我等东方国家,皆有尊敬领导之优良传统。但基于西方歪风之横诀天下,大部分国家皆放弃了在大街小巷,张挂领袖玉照之做法。例外的恐怕只剩北韩等国,和我们惺惺相惜。

当然,没有人会愚蠢的认为妇女、家庭及社会发展部的“尊严社会”广告牌,用意仅仅是为了展示最高领导人之玉照,要不然其标题早就不是“尊严社会”,而是充满拍马屁意味的“我们英明的领导人”。

“尊严社会”的朦胧美学,很难不引人遐思。当然,既然是来自妇女、家庭及社会发展部,所谓的“尊严”,与“道德”的意涵,理应相去不远;用意不外用心良苦,规劝人民不要涉及道德沦落的行为,如性滥交、酗酒、吸毒、通奸、等等。

马来西亚是一个热衷于管制人民私德的社会。之前不是有人因为在公园里牵手,就要面对当局取缔,甚至还夸张的被控上法庭吗?也无怪乎最近联邦直辖区宗教局,就有意设立“道德监察队”,真不知是否是受到“尊严社会”口号之感召。

对于“尊严社会”,种族政治的批判者,也可能另有所思。既然马来西亚是公认的多元社会,所谓的“尊严社会”究竟是指的是哪个社群的社会?我不敢说对“尊严”二字特有研究。但放在社群家国的脉络而言,“尊严”二字给人的印象,往往牵涉到族群的自我捍卫,并且具有高度的排他性。

西方文化,以个人为主,社会次之;东方文化,以社会为主,个人次之。“尊严社会”口号,以“社会”为尊严之主体,这虽说颇符合我国现有之国情,但也正是其危险之处。为了维护社会之尊严,报导权力机关侵害人权事件之媒体,可以遭到对付;为了维护社群之尊严,合理的意见表达,也可以遭受羞辱,并且被迫撤回。

除非“尊严社会”贯彻的是个人权利的保障,要不然这甚至比一些美丽空泛的口号还危险,不过是合理化威权政体统治手段的另一说辞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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